Page 44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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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古代及民国时期政权


                 赫章县原为威宁县属地。民国7年(1918)6月,得胜坡分县迁赫章,改名赫章分县。民国
            20年(1931)8月,赫章分县政府以“赫章实川、滇、黔三省门户,毕、威之间有赫章,犹贵、

            遵之有息烽”,“匪徒充斥,牵拉抢劫,目无法纪”为由,要求将赫章分县改为正县。10月24
            日,贵州省政府民政厅训令称:“改设正县一案,事体重大,应俟将来自治区域划编完竣,

            再行统筹处理。”民国25年(1936),贵州省民政厅呈请在威宁石门坎地方设置新县。翌年10
            月,贵州省政府决定设置新县事宜一律停止。民国30年(1941)调整各县行政区域,威宁分设

            两县之议又起,民政厅提出将威宁县第五、六、七、八区划为1县,取名得胜县。是年7月,贵
            州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请改为析置赫章县。8月29日,贵州省政府第773次会议通过,设
            立赫章县治,建立赫章县治筹备处。民国31年(1942)1月6日,贵州省政府第806次府会通过,

            成立赫章县政府。是年9月19日,国民政府以壹字19180号指令准予备案。
                 民国期间,将贵州省80县分为三等,并多次进行调整升降。


                                               第四行政区各县等级划分表


                             年
                                     民国           民国          民国          民国
                           等级                                                                备注
                                      2年          26年         30年         32年
              县名
                    毕节县               一            一           一           一
                    大方县               一            一           一           一

                    纳雍县                                        二           二
                    威宁县               二            一           一           一             民国4年升一等
                    赫章县                                        二           二

                    水城县               二            二           二           二
                    黔西县               二            一           一           一             民国4年升一等
                    金沙县                                        二           二

                                                                                       民国29年升一等,
                    织金县               二            二           一           二
                                                                                        民国31年降二等


                                          二 县政府职权及机构设置



                 职权 民国28年(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制定《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设县政府,
            置县长一人,其职权为:1.受省政府之监督,办理全县自治事项。2.受省政府之指挥,执行中央及

            省府委办事项。前项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应于公文纸上注明之。民国38年(1949年)4月15日,
            由省民政厅呈请,贵州省政府委员会第1325次常务会讨论的关于提高县长职权方面规定:“1.驻县
            之省属机关,授权县长代表省府监督考核;2.各县临时发生重大祸变,必须紧急处理者,县长得先

            行处断,再报请省府及省保安司令部核备;3.驻县保安团队之军风纪及剿匪成绩等应以县长之报告
            为奖惩之依据;4.县田粮处长、税捐稽征处长、警察局长、卫生院长、民卫队副总队长,得由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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