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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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县区乡镇划分情况:黔西县辖10个区:第一区县城划为7镇、7乡;第二区沙窝划为4镇、8乡;第
              三区桂箐划为5镇、7乡:第四区滥泥沟划为4镇、8乡;第五区三重堰划为2镇、10乡;第六区遇母

              硐划为3镇、7乡;第七区沙土划为3镇、10乡;第八区安底划为2镇、8乡;第九区新场划为4镇、7
              乡;第十区石场划为3镇、10乡。威宁县辖16个区:第一区县城划为4镇、25乡;第二区银岩划为9

              乡;第三区野马划为2镇、13乡;第四区赫章划为3镇、6乡;第五区马户划为1镇、8乡;第六区二
              塘划为1镇、11乡:第七区皆利划为1镇、8乡;第八区哲觉划为1镇、8乡;第九区牛棚划为2镇、6

              乡:第十区稻田划为1镇、5乡;第十一区太平划为5乡;第十二区欢和划为6乡;第十三区快乐划
              为2镇、6乡;第十四区得着划为1镇、6乡;第十五区六曲划为2镇、9乡;第十六区瓜多划为1镇、
              8乡。大定县辖10个区:第一区三民划为11镇、20乡;第二区凤山划为3镇、14乡;第三区安乐

              划为4镇、17乡;第四区南河划为3镇、7乡;第五区大公划为4镇、20乡;第六区宣化划为6镇、9
              乡;第七区海子划为5镇、20乡;第八区维新划为5镇、27乡;第九区双山划为3镇、29乡;第十区

              井东划为6镇,28乡。毕节县辖10个区:第一区南关划为5镇、15乡;第二区文胜划为4镇、18乡;
              第三区集贤划为9镇、15乡;第四区普宜划为2镇、12乡;第五区吉安划为3镇、7乡;第六区乐善
              划为2镇、14乡;第七区通衢划为4镇、9乡;第八区适中划为3镇、18乡;第九区太平划为4镇、10

              乡;第十区夷化划为4镇、6乡。织金县辖11个区;第一区兴隆划为6镇、25乡;第二区兴文划为2
              镇、9乡;第三区七星划为3镇、14乡;第四区化起划为3镇、11乡;第五区腾龙划为2镇、10乡;

              第六区猪场划为4镇、12乡;第七区大坝划为2镇、10乡;第八区凤兴划为7镇、8乡;第九区青龙
              划为2镇、8乡;第十区复兴划为4镇、12乡;第十一区毕水划为2镇、10乡。

                   民国24年(1935)5月,国民党中央改组贵州省政府,推行保甲制度,将县以下行政区域分
              为区、联保、保、甲4级。区设区公所,配置区长1人,办事人员若干人;联保设联保办事处,

              置联保主任1人,办事人员若干人;保设保公所,有保长、副保长及办事人员;甲无办事地点,
              由保长指定1人为甲长。
                   民国25年(1936)10月,国民政府行政院第282次会议通过,民国26年(1937)6月3日公布施

              行《各县分区设置暂行规定》,区长职责为:承县长之命,总理下列事项;1.关于所属区员、巡
              官、雇员暨区内保甲壮丁队等之监督指挥事项;2.关于区内民众之组织及训练事项;3.关于中央及

              省县法令之执行宣达,及区内现状之调查、报告事项:4.关于区内合作事业之指导事项;5.关于
              区内小学及民众学校筹划设立及监督指挥事项;6.关于区内农林水利之改进事项;7.于区内户口调
              查、土地清丈、工役分配、卫生、公安、交通之执行事项;8.关于区内各职业团体之监督指导事

              项;9.关于县政府交办事项。驻在区内之保安部队或警察队,遇有必要时,区长得指导之。
                   民国28年(1939)9月19日,国民政府制订公布施行《县各级组织纲要》,废除联保,县以下

              划分为区、乡、镇,对区及区署作如下规定:“区之划分以15乡(镇)至30乡(镇)为原则。区
              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自治事务;在未设区署之区,由县政

              府派员指导。区署设区长1人,指导员2~5人,分掌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等事项,均为
              有级职;非甄选训练合格人员不得委用。区署所在地,得设警察所,受区长之指挥,执行地方警
              察任务。区得设建设委员会,聘请区内声誉素著之人士担任委员,为区内乡村建设之研究设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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