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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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发展与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
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五 寺院管理
民国及以前,佛教界按佛教教制教规管理寺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佛教日渐式微。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佛教停止一切活动,佛教寺院管理松散。1978年后,国家落实
宗教政策,佛教信徒及活动日增,维修、扩建和重建的佛教寺院亦增多,寺院管理提上日程。
2003年,毕节市佛教协会根据宪法、法律和宗教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佛教的教制教规,制订
《贵州省毕节市佛教寺院管理制度》管理全市佛教寺院。《管理制度》规定,各开放的佛教寺
院须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自己管理,并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
导;推举寺院住持,必须根据选贤任能的原则,由市佛教协会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院
两序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住持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寺院住持的任免,应报相应的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住持对外代表本寺院,对内则发扬六合精神,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本寺院
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各开放寺院要建立健全民主
管理机构,其成员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出拥护中共领导、爱国爱教、有一定佛学知识、作
风正派、办事公道、享有众望的僧尼或居士担任。1.开放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
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尼务须僧装、素食、独身;寺
院要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其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
积极性,指导其正言正行;佛教活动在政府批准开放的佛寺院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开放寺院
内严禁巫婆、神汉和其他任何人搞降仙请神、驱病赶鬼、测字算命、卜卦求签等活动,更不得
假借佛教制造菩萨显灵菩萨托梦等谣言,蛊惑人心。3.要求出家的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本人志
愿,六根具足,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
家庭同意;开放寺院要查明要求出家人的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方可接受留寺,指定
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考查1年以上,合格后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手续发给度牒;皈依三
宝,须本人志愿,爱国守法,品德端正,有一定佛教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
受;各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经市佛教协会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
定名额内,按规定接受常住僧人,经考核1年合格后,由市佛教协会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
转入等手续;常住僧人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接受外来僧人,
应验明有关证明后,方准挂单。4.寺院采取在本寺院举办僧尼学习班和居士学习班,挑选僧尼在
法师指导下钻研教理,选送僧尼到佛教学院深造等方式培养僧才。5.寺院发扬农禅并重的优良传
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本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
业,逐步达到以寺养寺;寺院可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院可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加政治条件、不损寺院主权的捐赠。6.接
待外宾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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