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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划定自留山 56639 亩,户均 2.47 亩;订立乡规民约生产队 1744 个,建立生产责任制生产队 1666 个,
主要形式有“三定一奖”(定护林员、定工分报酬、定管理面积,发现、处理偷砍盗伐案件按罚款的
50% 给予奖励)、“三定两包奖赔”(定管理人员、定工分报酬、定任务,包无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
包无森林火灾,完成任务年底给予奖励,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赔偿)和集
体森林、分户管理等,固定林业专业户 348 户、专业组 199 个、常年护林员 1770 人,分户轮流管理
47 个生产队、社队代管 25 个生产队。1983 年 6 ~ 9 月,昌宁县开展自留山、责任山“两山”责任制
到户工作,固定风景林 1.29 万亩、牧场 50.16 万亩、水源林 11.74 万亩、防护林 2.37 万亩,划定公墓
地 969 亩。除客邑乡联山、谷满乡上依玛 2 个生产队所有山林集体管理外,其余 1952 个生产队“两山”
划包到户。441.51 万亩集体林中,集体管护 64.92 万亩、农户责任山 187.58 万亩、农户自留山 189.01
万亩,并将 11.19 万株零星树划给农户作责任树。责任山以户承包 36063 户 174.70 万亩、联户承包
1614 户 10.93 万亩、专业队(组)承包 82 个 1.95 万亩。1990 年 9 月至 1991 年 6 月,昌宁县开展国有
林勘界和填发林权证工作,有 72 宗国有林面积 235388 亩。其中,最大宗地是天堂林区,面积 76388 亩;
最小宗地在达丙镇(今田园镇),面积 3 亩。填发国有林权证书 21 套 84 本,绘制昌宁县国有林分布
图 1 份,林权示意图 21 套,国有林位置地形图 29 套,签订林权协议认定书 96 份。在明显地段设界桩
417 个。
林政案件查处 1978 年后,昌宁县重点加强乱砍滥伐林木治理工作。1979 年 12 月,检察机关直
接受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981 年 10 月至 1982 年 2 月,查出 795 个生产队 6075 户农户违规砍伐
木材 7964 立方米,做出补办手续、没收、罚款处理。1982 年,清理出 101 个生产队毁林开荒 947 亩,
处以罚款 1030 元;651 户农户毁林开荒 894 亩,处以罚款 3250 元。处罚后,对毁林地块限期退耕植
树造林。1984 年 4 月,林业公安科设立后,林政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逐年加大。同年,查处森林案件 23 起,
林政处罚 25 人次,均为历年最少。1998 年,查处森林案件 912 起,林政处罚 1118 人次,均为历年最
高。2000 年后,森林公安分局受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林业行政案件,行使行政处罚权。2001 年,县人
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规范林地征占用手续的通知》,征占用林地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乱占林地现象得到遏制。2005 年,昌宁县查处森林案件 381 起,林政处罚 458 人次。1984 ~ 2005 年,
查处林业案件 8113 起,处罚人数 10988 人,收缴木材 12215 立方米、野生动物活体 2629 只(头)、
死体及制品 367 千克、皮 106 张。
野生动物保护 昌宁部分群众自古就有“串山打猎”习惯,进入 20 世纪 70 年代,昌宁县开始加
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但乱捕乱猎情况一直存在。1984 年设立林业公安科后,野生动物保护
工作逐步得到落实和加强。1995 年,县林业局增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至 2003 年,野生动
物伤害人畜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受害者适当补助。2004 年起,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
实施。同年,发生野生动物肇事 132 起,其中造成人身伤害 4 起、造成财产损害 128 起,兑付人身伤
害补偿 2 万元、财产损害补偿 1 万元。2005 年,昌宁县发生野生动物肇事 164 起,其中人身伤害 2 起,
造成经济损失 1.25 万元,兑现人身伤害补偿 1.30 万元;财产损害 162 起,造成经济损失 18.53 万元。
山林争议调处 1978 年后,昌宁县林权纠纷主要发生在 1982 年、1983 年,其他年份发生纠纷一
般在村民小组、村、乡镇三级范围内逐级调处解决。1982 年,在林业“三定”工作中反映出林权纠纷
2555 起,调处解决 2522 起,调处率 98.71%。1983 年,在划包“两山”工作中暴露出林权纠纷 576 起,
调处解决 555 起,调处率 96.35%。其中,与凤庆、巍山、永平、施甸等周边县有争议边缘林地 18 起 0.70
万亩,实际解决 2 万余亩;区与区争执 38 起 0.38 万亩,实际解决 0.80 万余亩;乡与乡争执 85 起 0.91
万亩,实际解决 2.50 万余亩;社与社争执 420 起 1.26 万亩;集体与国家争执 15 起 0.14 万亩,实际解
决 0.18 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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