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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中共易门县委执政纪要
11.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成员,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党组
(党委)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请(休)假,必须提前向县委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
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12.县委及县委工作部门召集会议或举行活动,一般通知党组(党委)负责人或成员参
加,称呼党内职务,或把党内职务排在前面。县委及县委工作部门下发文件,主送对象应当是
党的组织。
13.党组(党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
例,保守党的秘密,不得对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妄加评说、乱发议论,不得公开发表同中
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五、规范议事决策程序
14.党组(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本着精
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党组(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
制,在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效表决,不得
以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来代替,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表决采用举手或无
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
数。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党组(党委)会议要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15.党组(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
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党组(党委)会
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
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除研究党内事务外,一般应邀请非党组(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
时召集会议的,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16.党组(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反复酝酿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
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对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
策水平。
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17.党组(党委)要坚持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
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
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
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8.党组(党委)向县委推荐干部,党组(党委)书记要与县委组织部充分沟通,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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