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易门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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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中共易门县委执政纪要
中共易门县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组(党委)
工作的意见》(节选)
(2016年9月5日)
一、规范党组(党委)设置
1.按照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
中设立党组的规定,结合实际,全面规范全县党组(党委)设置。县人大、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设立党组;县政府直
属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等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除公安局、教育局、工业商贸和科技信
息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符合条件的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党委外,其他单位原则上设
立党组。
2.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由县委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
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县委决定。县委组织部负责
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县纪委、县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
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
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
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县委及时作出决定。
二、规范党组(党委)成员任职
3.党组(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
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党委)书记的,党组(党委)书记、
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党委)成员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1名副书记兼纪检
组长(纪委书记)。党组(党委)成员一般设3至7人,具体根据单位领导职数和工作实际设
置,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
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4.党组(党委)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
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市管干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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