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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中共易门县委执政纪要







                                                   中共易门县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组(党委)

                                            工作的意见》(节选)



                                                   (2016年9月5日)






                                              一、规范党组(党委)设置


                       1.按照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
                   中设立党组的规定,结合实际,全面规范全县党组(党委)设置。县人大、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设立党组;县政府直

                   属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等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除公安局、教育局、工业商贸和科技信
                   息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符合条件的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党委外,其他单位原则上设
                   立党组。
                       2.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由县委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
                   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县委决定。县委组织部负责
                   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县纪委、县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

                   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
                   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
                   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县委及时作出决定。


                                           二、规范党组(党委)成员任职


                       3.党组(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
                   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党委)书记的,党组(党委)书记、

                   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党委)成员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1名副书记兼纪检
                   组长(纪委书记)。党组(党委)成员一般设3至7人,具体根据单位领导职数和工作实际设
                   置,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
                   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4.党组(党委)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
                   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市管干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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