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中共龙陵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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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
答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要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按时报告落
实情况。政府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等要自觉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
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提出建议。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一府两院”都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并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要把听
取审议 “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
决定权的重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外,应当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包括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
大事项范围。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根据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加强与 “一府两院”的沟通协
调,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的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按计划及时
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政府需要提请同级党委研究决定的规划纲要草案、发展计划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等重大决策,
应在党委讨论前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
告;研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或出台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十一)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
要加强对选举任免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严格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党委提出需
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人选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
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名提出候选人制度,尊重和保
障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严肃查处选举任免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尊重和维护人大
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的结果,经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要认真贯
彻党委意图,保证党委推荐人选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规范被推荐人选在会议投票表决前同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
员见面的程序。落实宪法宣誓制度,采取任前法律考试、任职表态、颁发任命书等形式,增强选举和
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建立任期述职制度,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副
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一次依法履职情况。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辞职、罢免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
(十二)优化人大代表结构
严格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提高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代表比例,降低
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明确党外代表人士代表比例,依法保证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换届选举时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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