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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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澄江县委执政纪要 2016

                  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完善政府与政协经常联系工作机制,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与党外
                  人士代表、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制度,完善政协负责同志和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制
                  度,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
                  提案办理协商。创新以专题为内容、以界别为纽带、以专委会为依托、以座谈为方法的协商
                  形式,探索民主评议、专题约谈、网络议政协商、恳谈协商、群众参与式协商等形式,丰富
                  和拓展政协协商的形式和渠道。增加界别提案和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提案交
                  办、办理、督办中的沟通协商机制。县委、县政府领导要领办重点提案,政协领导要督办重
                  点提案,党政部门要重视重点提案办理,健全共同推动提案办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建议
                  案、提案的办理、通报和反馈机制。政协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调研、视察、提案、反映
                  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推动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
                  畅通基层群众通过政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
                       (十一)规范政协协商的程序
                       由县委主导,会同县政府、县政协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制
                  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县委、县政府、党外人士代表、
                  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由县委常委会议专题讨论列入县委年度工作要点。县委可根据
                  需要,适时提出协商议题。协商议题一经确定,应分解到有关部门作好协商准备。县政协
                  根据确定的协商议题,研究制定协商方案,认真筹备组织协商活动。加强县政协工作与县
                  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县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及部门要不定期向县政协通报、介绍有关
                  情况,县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规范县委和政府负责同
                  志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建立健全政协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协商后形
                  成的视察调研报告、大会发言、重要提案等成果,应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
                  立县委、政府负责同志督办政协协商重要意见建议制度,县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县委、县政
                  府负责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及时组织督查。对政协协商意见建
                  议的落实情况,县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将情况
                  报送县委、县政府。
                       (十二)加强政协协商能力建设
                       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
                  进入县政协领导班子,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保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政
                  协党组在政协协商中的重要作用,政协界别和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务
                  委员产生和调整等问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
                  员构成。完善委员履职评价机制,强化委员培训。合理调整优化政协界别,增强代表性和包
                  容性,不断扩大各界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调整充实政协机关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委员联络
                  机构和理论研究机构。重视政协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干部的交流力度。
                       五、做好人民团体协商,发挥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地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
                  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作用。
                       (十三)健全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决策、法规或者处置
                  实际问题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的协商,有效反映其所联系群体的愿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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