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会泽县“8·03”抗震救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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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救灾款物和重建资金监管审计


              主体”的工作机制,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以各相关乡(镇、街道)为管理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个
              人)和重建户为责任人,乡(镇、街道)、村、组、“包保组”等相关人员全面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的

              监督和技术指导。
                  参与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严格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认真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功能性试验,对建设工

              程质量作出客观评价。对不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不履行各自职责或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不满足设计和规
              范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实行抗震设防审查
                  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格把好抗震设防审查关,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和出具
              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抗
              震专项审查。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各乡(镇、街道),村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达到100%,做到不遗不

              漏、不留死角;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按时抽查面不小于30%的要求开展检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促进安
              全生产,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该返工的必须返工,该拆除重建的一律拆除重建,
              绝不留下质量隐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严格工程竣工验收
                  居民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完成后,由县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民政、发改、建设、国土、
              财政、监察、地震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小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逐户验收。做到合格一

              户、验收一户、兑现一户,验收通过的,及时有序入住。






                                  第三章 救灾和重建督查




                  会泽县抽调干部组成监察督查组,健全督查机制,明确督查职责,按照“一日一督查、一日一报
              告、一日一通报”的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各个环节抽查、督查整改工作。严肃抗震救灾
              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加强基层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担当、责任落实,加

              大责任追究、执纪问责力度,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发挥监察督查促进作用,保障抗震救灾资金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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