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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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5.专区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文件,对于形成该档案的机关及上一级机关可以无保留地提供使
              用;旧政权档案,对于有关业务的单位也可以无保留地提供使用。根据利用单位的使用目的,

              提供一定范围的有关档案,无关的档案不予提供。
                   6.利用档案原则上只限于馆内阅读,不能将原件借出馆外;确实需要借出时,得经领导批

              准,尽可能借出复制本,借出时间不得超过7天,确属需要可续借。
                   7.借阅档案文件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妥善保存,不能拆散、涂改、圈点、污损,交回时需严

              格审查,如有损坏,根据情节报经领导给予应得处分。
                   8.利用单位在征得专区档案馆同意后,可将档案作简要摘录。摘录的材料应经专区档案馆同
              意后,寄送利用单位或根据情况交本人带回。

                   9.利用单位如需复制档案需经秘书长及有关领导批准。复制的档案使用完毕后,应根据专区
              档案馆意见交机关档案室保存或退回专区档案馆,不得擅自转送、翻印或公布。

                   10.各机关到专区档案馆使用档案时,应持机关介绍信。使用党的档案需持党委机关介
              绍信。
                   11.利用党的档案和绝密档案需派党员干部到馆使用。

                   12.利用者对使用档案,必须严加保密,不得外传。
                   13.为配合档案利用,专区档案馆保存部分资料,利用办法与档案同,对秘密资料借阅需持

              机关介绍。1968年3月27日,毕节地区革命委员会批转地革委秘书处《关于查阅毕节地区革委档
              案馆档案材料的规定》:(1)查阅地区革委档案馆档案材料者,必须持上级正式批准的县以上

              革命委员会、军管会(军管小组)介绍信,地级机关须持本单位的革命委员会、军管会或实行
              联合的革命组织的介绍信,并注明调查的问题、目的、范围、年代,由文书档案组审查,报经

              地区革委值班常委批准后,方可查阅。
                   (2)凡经批准查阅的档案材料,只准在档案馆内阅览,不准借出,不准复制。若需借出或
              复制时,需经地区革委领导批准。

                   (3)在批准查阅的范围内,摘抄一般档案材料,由文书档案组负责人批准;摘抄重要档案
              材料,经地区革委秘书处负责人批准;摘抄机密档案材料,需报请地区革委领导批准。

                   (4)尚未成立革命委员会和未实行军管以及未实现革命大联合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借阅档案。
                   (5)查阅档案材料的人员,必须政治上绝对可靠。80年代后期,根据中央关于开放历史档
              案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

              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地、县档案馆扩大向社会开放档案范围。同时进一步完善档案利用制度,
              以更好地提供档案利用。

                   档案利用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专、县档案馆相继建立,随即开始档案利用工作,
              提供档案为各项政治运动和生产建设服务。1965年,全专区档案馆共提供利用档案870人次1564

              卷。威宁县档案馆为国家建委赴威宁调查组提供工业、交通、邮电、农牧业、财贸案卷,帮
              助调查组开展调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档案利用主要为政治运动、阶级斗争服务。1978年
              后,全地区档案利用以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服务为目标,向经济建设、工作查考、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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