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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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篇 文 化


            社的档案;军分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档案;中央、省驻本地区的机关的档案;工厂、
            企业的技术档案。地专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直属单位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一般在本单位

            保存5年后,由专区档案馆接收。撤销机关如其职能无其他机关代替,其档案移交专区档案馆。
            接收档案基本要求:全宗档案完整;正确区分全宗和分类;中共党组织的文件和行政文件分开

            立卷;案卷符合立卷原则;案卷标题与内容相符,文字简明清楚,卷内文件经过系统排列,编
            张号,填写备考表,有卷内目录;去掉金属物,装订整齐美观;正确划分保管期限;编写立档

            单位和全宗历史事实考证;编好一式三份案卷目录。专区档案馆根据案卷目录接收案卷,逐
            卷清点,经核对无误,交接双方在目录上签名盖章。是年,专区及各县档案馆共接收档案8465
            卷。1962年,全专区档案馆共接收档案43个全宗2.35万卷,其中专区档案馆接收43个全宗,6496

            个案卷。1963年,全专区10个档案馆共接收档案26个全宗,2553卷。1965年,全专区共接收档
            案33个全宗,7420卷。全专区馆藏档案达149个全宗,3.87万卷,(缺威宁县统计数)。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县档案馆共接收档案57个全宗1.47万卷。至1979
            年,全地区档案馆馆藏档案206个全宗5.34万卷。
                 1981年10月29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档案局关于贯彻国发〔1981〕20

            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旧政权档案应迅速由公安部门移交档案部门集中保管,以适应
            开放历史档案的需要”。其后,各县(除织金县)和地区原保存在政法部门的民国时期档案,

            先后移交地、县档案馆集中保管。1983年,全地区档案馆共计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
            档案207个全宗,2.97万卷。1984年后,毕节地区贯彻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指示,地、县档案

            馆均将丰富馆藏作为工作重点,扩大接收进馆档案的范围。1984~1989年,全地区地县档案馆
            共计接收各种档案171个全宗,8.35万卷,其中地区馆接收16个全宗,1.9万卷;各种资料6344

            种,4.4万册,其中地区馆2245种,1.44万册。1990年,全地区馆藏档案共577个全宗,16.34万
            卷,资料1.78万种,9.8万册。至此,全地区各县档案馆藏档案和资料均达万卷(册)以上。
                 1991年,全区地、县档案馆共接收档案2.07万卷。1992年,全区地、县档案接收档案5.04万

            卷,为历年之冠。1993年,全地区档案馆共接收档案2.6万卷,其中地区档案馆从毕节中级人民
            法院接收民国时期审判档案2.13万卷。1994~1996年,全区地、县档案馆共接收档案2.01万卷。

            1999年,地区档案馆接收钱伟长、费孝通、吴阶平、王兆国、何鲁丽、成思危、许嘉璐、蒋正
            华、万国权、经叔平等国家领导人及省委、省政府领导为毕节试验区建立10周年题词29件珍贵
            档案进馆。

                 2001年8月6日,地区档案局制发《毕节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实施细则》规定:①地区档案
            馆接收以下地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地委、行署及其直属部、办、

            委、局的档案;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的档案;纪委的档案;工会、妇联、团委、文联、社科
            联、讲师团、科协、残联等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档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档案;人民银

            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档案;驻毕节地区的中央、省属管
            理机构档案;地直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档案;地直所属企业单位档案;地直所属部
            门隶属的公司、站(段)、所、院(医院、影剧院)、馆(群艺馆、博物馆)、文艺团体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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