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3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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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篇 文 化
作按《标准》规定期限执行。同日,专署办公室翻印《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
暂行规定》,作为各级政府机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和整理鉴定的依据。科技档案、企业档案和
诉讼档案按各专业(专门)档案保管期限标准执行。1961年10月3日,地委办公室制发《文书
处理工作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各单位办理完毕的文书材料,均应汇交本单位文书处理工
作人员立卷保存,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书,由主办单位立卷。文件和电报统一管理,由文书处理
部门统一立卷归档(密码电报统一交地委办公室),绝密文件由专人单独处理和保管。是年,
地委办公室计立270卷。1962年9月25日,地委办公室、专署办公室制发《毕节专区党委、国家
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草案)》规定:确定文件保管价值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
短期保存;凡是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
科学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列为永久保存;凡是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
件,列为长期保存,如10年、20年;对短期内具有一定意义的文件则列为短期保存,如3年、5
年。《保管期限表》将毕节专区党委、国家机关档案分为:①领导指导与监督类;②组织人事
类;③统计类;④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类;⑤文书、档案、行政管理类;⑥民政类;⑦司法、监
察类;⑧财政、金融、税务类;⑨工业类;⑩基本建设类;劳动类;农业类;林业类;水利气
象类;商业类;粮食类;交通运输类;教育类;卫生类;文化艺术、体育、出版类;华侨、民
族、人民来信、宗教事务类;群众团体类。对上述各类679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作出明确划分。
1962年10月30日,毕节专区档案局制发《毕节地专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细则》,
要求各级各单位按《细则》规定实施档案资料立卷、归案工作。是年,专区及各县机关共立卷
归档文件、图纸、资料19.3万份。1964年1月11日,地委办公室制发《关于做好平时文书立卷工
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及地、专各有关部门做好平时文书立卷工作。是年,全区专、县机关313
个单位中,有283个建立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1965年,全专区499个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立
平时立卷归档制度。
1967年5月10日,地革委秘书处制发《关于作好1966年各种文件材料清理、整理和立卷归
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作好1966年各种文件材料清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明确下列文
件材料不立卷归档:“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各机关单位、学校编写的整群众的各种档案材料;原
省、地、县委和省人委、专署、县人委所发布的有关“文化大革命”的指示文件;按有关规定不
应归档的各种文书材料。囿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情况,致使《通知》未能有效执行。
1977年6月,地委办公室、地区档案局制发关于建立健全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基本制度的
通知,要求各级、各单位在年初(或上年底)制订出案卷类目,设立若干空卷壳,把办理完毕
的文件,随时收入有关卷宗,年终进行审查调整,于第二年的第一、二季度装订归档,避免文
件积压过多,产生突击清理现象。立成的案卷要求做到:类别区分清楚、价值大体准确,厚薄
适宜,卷内排列系统,标题简明扼要。长期、永久保管的案卷编注张号,拆除金属物,抄制案
卷目录和备考表,装订成册,注明保管期限,编制一式两份案卷目录,定期送档案室归档。是
年,地委办公室立卷107卷。1979年,全地区2497个单位恢复建立现行文书立卷制度。1981年4
月3日,地区档案局制发《地直机关文书档案案卷质量试行标准》,拟订1980年后的档案案卷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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