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七)
P. 70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第十节 民族教育
一 发展概况
明朝年间,朝廷推行羁縻政策,重视土司土目上层子弟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人
才。《明实录》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乌撒军民府土官知府阿能,派遣其弟忽山及生
2人入国子监读书”。同年,“贵州宣慰使司并所属宣抚司各遣其子来朝,请入太学。”朱元
璋特许入学。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监察御史斐承祖进言“贵州诸种苗蛮不知王化,宜
设儒学,使知诗书之教”,太祖采纳,土司辖地纷纷办学。正统九年(1444),朝廷“命各
处土官衙门继儿男,俱照军生例,遣送官学读书、乡试”。弘治十六年(1503)、嘉靖元年
(1522),巡抚贵州都御史钱钺、杨沫分别上疏奏,朝廷采纳:宣慰、安抚官应袭子孙,十六
岁以上者,俱送宣慰学充增广生员,使之读书习礼,其不由儒学读书习礼者,不得起送承袭,
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者,补廪科贡,与军民生一体。土司承袭人入学读书习礼形成制度,求取功
名成为时髦。在办学中,注意选择通民族语文的人担任教职以提高教育质量。《大定府志》
载:宣德九年(1434),贵州赤水宣抚使奢苏夫人上言:“欲化顽俗,须修文教,而诸生皆夷
僚,朝廷所设训导官言语不通,难以教诲,庠生李源,文品兼优,并谙彝语,乞即授为训导
官,庶有实济。诏从之。诸夷乃知向学,不复为寇。夫人又广立义学,厚诸生膳,故后世赤
水、毕节二卫,人文称盛。”
清代朝廷除推行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办义学和在科举考试规定数额之外,另增加名额照顾
民族学生入学。从清初到乾隆初年,朝廷多次饬贵州各府、州、县、卫设社学、义学,准土
司族属人,仲家苗民子弟,一律入学肄业,一体训诲,一体科举,一体廪贡。顺治十五年
(1658),题准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合立学1所,行地方官取文理通明者1人,充为教读,
以司训督,岁给饩银八两,膏火银二十四两,地方官动正项支给。顺治十六年(1659)规定
贵州省另有苗族生员学额,大学取苗生5名,中学取3名,小学取2名,均附各府、州、县学肄
业。廪生、大学2名,中小学皆1名。附大学者3年贡1人,附中小学者5年贡1人。康熙二十一年
(1682)奉院司札通行府、州、县、卫,饬令俱设义学,择人司教。康熙四十五年(1706)议
准:黔省府州、县、卫俱设义学,准土司生员肄业,颁发御书“文教遐宣”匾额奉悬各学。
雍正元年(1723)议准:黔省苗人,有秀良子弟,令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嗣后,苗民子弟情愿
读书者,许各赴该管府州县报名,送入义学,令教官严加督察。雍正三年(1725)议准:黔人
苗民子弟,各该管府州县义学诵习有文理通者,准予各府州县岁科两试加额取进,各增苗生1
名。雍正八年,改苗童为新童。乾隆《平远州志》载:该州岁试考取文童生15名,又新童1名。
乾隆二年(1737),朝廷强调贵州省设立义学、社学问题,议准:社学之设,著有成例。恐黔
省地处偏僻,或有未经设立之处,应再行文该督遵照雍正元年定例,饬令州县官酌定奉行。至
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