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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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民公社化后,出现土地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补偿不兑现,手指为界,以肥
料换取土地等。1962年,专署调查处理地、专机关及所属企、事业部门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共
有29个单位征用土地271亩,其中征而未用的159.5亩,已退还生产队的129亩,正办理退还的17
亩,不退的100亩。退还生产队耕种的土地,产权归征用单位,随要随还。机关占用生产队的
荒地,或以肥料给生产队换土地搞机关副食品生产,计89亩。1963年11月,黔西二中因土地纠
纷上报行署,行署要求黔西县人委责成占用学校校舍、土地的有关单位限期全部退还,停止在
学校范围内基建。1955~1962年9月,织金县征用土地共7366.4亩,其中办理审批手续的6731.8
亩,未经审批的634.6亩;已用于基本建设的5963亩,多征少用的405.5亩,征而未用的140亩。
1961年前,退还生产队耕种的1141.3亩。转作本单位副食品生产的65.8亩,被其他单位或个人
占用的105亩,荒芜闲置的54.5亩。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发生任意占用良田好
土,先用后报,多征少用,早征晚用,征而不用等问题。1972年1月,毕节地区革委会生产指挥
部印发《关于严格报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要求按省〔1971〕26号文件规定,不占或
少占良田好土,施工中合理处理废土,开土造田,做到既搞基建又不减少耕地。
1979年7月,行署印发《关于严格报批基本建设用地的通知》,重申有关政策,明确征用土
地申请文件为:1.征用土地申请书。2.经过批准的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3.平面布置图。尽管
如此,乱占滥用土地现象仍屡禁不止。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1982年5月~1987年7月,全地区非农建设用地2万余亩,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仅为2164.3
亩。1994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3月25日,土地
管理部门收取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纳入预算内管理。1987年1月1日~1997年
4月15日,全地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共7.38万宗、9.42万亩,其中办理审批手续的4.25万宗、3.87万
亩。1997年,执行中发(1997)11号文件,从4月15日起,冻结审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
年。此期间,不得受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及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1998年3月,
按《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自4月15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在全国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是年,共审批建设用地69件,
4171.5亩,其中耕地3226.4亩,补办农村个人建房3379件,645亩,其中耕地150亩。完成内昆铁
路威宁段8000余亩,贵毕公路8000余亩建设用地的勘量、补偿和安置工作。1999年起,贯彻新
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的供应从行政划拨为主转到市场配置为主,从按项目供地为
主到设定用地条件引导项目用地为主。各级国土部门建立和执行农用地转用制度,征用土地的
公告制度,建设用地的跟踪检查和验收制度。12月,地区国土局印发《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工作的通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重点在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加强
用地管理,控制用地总量。并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用耕地的单位必须先
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方可申请用地,力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1999~2001年,全地区
共审批农地转用76件、2.54万亩,其中批次用地45件,2159.6亩,单独选址项目用地15件、2.14
万亩;农村个人建房用地16件,1828.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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