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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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以适当安置,并对其在该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及
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补偿。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批复威宁县人委关于国家建设征用人民公
社土地问题的报告,鉴于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核算,被征用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属农作物和附属物
补偿费用,原则上归该土地所属核算单位支配。1961年,根据中央十二条、六十条批示精神,
各县成立退赔办公室,对已征用的土地,补办补偿手续和安置工作。金沙县共支付补偿款5.32万
元,新建房4间,修还房屋37间,拆迁补偿房屋141间,解决127房群众的居住问题。1987~1998
年,国家建设用地的补偿基本能依法兑现。1999年1月,国家公布施行“土地管理法”。2001年
1月1日施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各县市依据上述两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征地补偿标准上
报地区,其中毕节市、黔西县、赫章县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已经行署批准执行。除按规定补偿
外,对被征地单位人员进行妥善安置。1989年,毕节县磷肥厂征地57.4亩,安排农转非55人;地
区苎麻纺织厂征地210亩,安排农转非592人;毕节头步火电厂征地142亩,安排农转非229人,
安排招工指标60个,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厂工作。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1987年前,征用土地补偿费由县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
地者共同评定,征用一般土地,按最近2~4年的定产量的总值补偿;征用轮歇地,按最近种
植的一年的定产量补偿;国营农场、林地、荒山荒坡、市内无收益的空地,不予补偿。1987年
后执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2001年后,按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征用旱地,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8倍;征用其他土地,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3~4倍。用地单位
毁坏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1999年1月前实行,生长期补偿定产量的
30%~50%;成熟期60%~100%。1999年后,按农作物的定产量100%赔偿。毁坏蔬菜按上年实
际产量以国家收购牌价计算,影响一季赔一季,影响一年赔一年。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
筑物、树木,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各县
不统一。1965年4月,威宁县规定,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四周屋檐滴水,以平方尺计算,草房
每平方尺补偿25~30元,木质结构瓦房35~45元。坟墓迁移每座补助15~20元。1987年前,每
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其年
产值的10倍。1987年后,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每亩年产值的3倍,征用
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的一半。2001年后,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
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不得超过被征用前4年的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
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的一半;征用未补用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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