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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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各埠皆设有肆,复于黔局各县设当铺十余所。”同治六年(1867),毕节县城水东门有
糜和斋开设的恒茂当,其后在毕节县城开设当铺的有:光绪初年杨慎斋、杨同士合资经营的
康聚当,光绪末年停业,后由林德全、林福亮兄弟开设全福当。民国21年(1932)刘子英、刘
先池分别开设鸿禧典、公恕堂典。民国25年(1936)公恕堂破产后,未再发现典当业。20世纪
50~70年代,禁止开设典当业。20世纪80年代,曾出设当铺,办理典当业务。比较知名的有毕
节协和典当有限公司。
钱庄 清末,出现钱庄,为数不多。最初多为制钱的买卖,继而经营银圆和银角的兑换和
买卖,也经营少量存放。钱庄皆兼营百货食杂商品,未能形成专门的行业。毕节先后出现的钱
庄有:邓泽函钱庄、炳隆祥钱庄、恒新钱庄、张文斋钱庄。民国36年(1947)后,钱庄因金元
券、银圆券一再贬值,无力偿还债务,先后歇业破产。
合作金库 民国28年(1938)3月,中央政府农本局驻贵阳办事处根据与贵州省农村合作委
员会签订之铺设24县合作金库协议,设毕节、黔西合作金库。次年8月29日,增设大定、威宁县
合作金库。各县合作金库主要办理城镇存款及汇兑,同时开展农村合作贷款及其他收付业务。
民国31年(1942)9月,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以统筹农贷及调整各行、
局业务为由,撤销农本局及其所属机构,并将其原办合作金库业务移交中国农民银行接办。各
县合作金库及其业务、人员移交中国农民银行毕节办事处。
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5年(1936)7月,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成立,将第四行政督察区列为
全省推行建立农村合作社预备社的重点区。初时,以自然村为单位办社,入社者只需交纳少量
股金,并选出理事、监事和支库(经手支付),即可成立信用预备社。预备社作为借款单位向
政府贷款,然后转贷给社员。次年6月,农村建立信用预备社513个,其中毕节县124个、大定县
127个、黔西142个、威宁县40个、水城县80个。社员1.98万人。民国26年(1937)6月,将各县
农村建立的预备社改组成信用合作社。信用社宗旨是:贷放生产上必要资金给社员及办理储蓄
为目的。入社条件:凡中华民国之公民年满20岁,居住在合作社区域内,有正当职业和独立生
活能力者,均可成为本社社员。信用社的组织领导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规范章程》规定程序,
由社员大会选出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并产生社长、司库。当时信用合作社多为
当地联保主任、保长、绅士所把持。民国29年(1940),省合作委员会颁布《县级合作组织大
纲》,强制要求达到每保1社,每户一个社员。农村虽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但多有名无实。
贵州银行毕节县支行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农历八月十八日,建立贵州官钱局毕节分
局。宣统三年(1911),贵州官钱局改为贵州银行,贵州官钱局毕节分局亦改称毕节分银行,
民国7年(1918)5月裁撤。贵州银行复建后,在民国30~34年(1941~1945)间,先后建立
贵州银行大定、黔西、织金、毕节、金沙、威宁办事处。民国34年(1945)10月1日起,上述
各县办事处升格为县支行。民国36年(1947)3月,奉贵州银行通知,各县支行于同年4月1日
起改称办事处。是年7月21日,贵州省银行毕节办事处改称贵州省银行毕节县支行。民国37年
(1948),裁撤织金、金沙、威宁县办事处。贵州省银行毕节县支行及贵州省银行大定、黔西
两办事处于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人民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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