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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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区建起85个区镇人行营业所。农业银行建立后,区镇营业所接受人行、农行布置的任务,成为
两行的基层机构,延至1957年。1959年3月,区营业所更名为人民公社信用部。是年7月,恢复
原管理体制。1963年,恢复地、县农行建置,改人行的区营业所为办事处与农行营业所合署办
公。农业银行再次并入同级人民银行后,区的银行机构仍称办事处。1965年底,全地区共有85
个办事处。1967年3月,省分行批准建立金江办事处。1969年,黔西县支行设立红林分理处。
1979年,复建农业银行机构后,各县城关区(镇)办事处与人行各县支行合并办公,县以下办
理农村业务的区银行办事处改为农业银行营业所,由农业银行领导。人行毕节中支除保留金
江办事处,红林分理处和15个储蓄所外,其余区银行办事处、储蓄所全部移交农业银行,至此
人民银行在县以下一般不设机构。至2005年,人行毕节中支共有职工268人。其中中支机关126
人,大方县支行18人,黔西县支行24人,金沙县支行19人,织金县支行21人,纳雍县支行18
人,威宁县支行18人,赫章县支行24人。截至2011年,人行毕节中支共有职工257人。其中中支
机关139人,大方县支行13人,黔西县支行20人,金沙县支行18人,织金县支行20人,纳雍县支
行14人,威宁县支行14人,赫章县支行19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地区中心支局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
分局,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编报外汇收支计
划,经批准组织实施;负责审批部门和单位开立外汇额度账户,并办理立户手续;负责审批用
汇和外汇额度调拨。1989年7月24日对外办公。199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分局更名为国家外
汇管理局毕节支局,2001年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地区中心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地
区中心支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合署办公,其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
支行外汇管理科经办。
中国农业银行在毕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1956年7月12日,中国农
业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下称农行毕节中支)建立。内设综合、农业放款股,职工11人。各
县相继成立县支行。行址设在毕节县城珠市路1号,1983年迁毕节县城松山路68号,1993年迁
毕节市桂花路1号,2009年9月迁毕节市中山路1号。1957年6月15日,毕节专员公署根据国务院
《关于撤销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行文将农业银行与同级人民银行合并,有关农行金融机构
业务由人民银行办理。1963年12月1日,重建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配备人员14人,
内设农业资金管理科、信用合作管理科、计划会计科和办公室,以后增设政治部。下辖8个县支
行,106各营业所,781个信用社。1965年11月30日,遵照中央精简机构的指示和中国农业银行
贵州省分行的通知,农行毕节中支再次与人行毕节中支合并,业务由人民银行办理。1979年8月
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贵州省委恢复农业银行的指示,再次恢
复建立农行毕节中心支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家支农资金的安排使用,办理农村国营、集体企
业和个人存贷款业务;领导农行各县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业务。农业银行实行银行与地
方政府双重领导,以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农行毕节中支恢复成立后,辖8个县级支行,94个区
营业所,30个储蓄所;5个农村信用社县联社,50个中心社、788个乡级信用合作社,管理3087
名农村金融人员。内设机构逐渐增至9科1组1室。1996年7月~1997年3月,农行毕节中支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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