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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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核制度,对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
              奖励,对于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1993年8

              月20日,毕节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对地区司法局〈关于申请授予对劳动教养人
              员实施奖惩,提前解教、延教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审批权的报告〉的批复》,同意由地区司法

              局劳动教养管理处负责审批劳教人员的提前解教,延教和减少劳教期限以及承担由此引起的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自1993年起,毕节劳教所根据《贵州省劳动教养人员百分制记分考核办

              法》(试行),对劳教人员实行百分制记分考核。对劳教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生产实行指标
              分解,逐项定分,据实考核评分,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劳教人员奖惩和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的主要
              依据。考核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管理、教育、疏

              导与考核相一致的原则,干部直接管理与充分发挥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参与考核相结合的
              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考核标准分解为:思想改造

              60分,劳动生产40分。是年12月25日,地区司法局制发《关于劳教人员进行年终总结评比的通
              知》,作出对劳教人员可根据表现好坏作减期奖励和延期劳教的规定。至1997年,对表现好的
              621名劳教人员给予减期奖励,给1人立功,给表现差的处罚。




                                              第五节 公证工作





                   198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被任命为公证员: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从事司法工作、法

              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1年以上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职务,并
              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1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

              生法律知识的;曾任助理公证员2年以上的。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
              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1987~2000年,由毕节地区司法局呈报,

              贵州省司法厅批准,共任命毕节地区公证员40名。
                   1989年,根据国家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贵州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转发贵州省贯彻执行〈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进行公证员

              职务评定。是年5月,地区成立公证员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公证员职务评聘工作,评出
              三级公证员9人,四级公证员7人,公证助理员18人。

                   公证执业 1.民事公证。(1)遗嘱公证。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主要审查遗嘱人有无行为
              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或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遗

              嘱是否对缺乏劳动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程序是否符合
              规定;遗嘱是否指定遗嘱继承人。1981年,毕节县城关新村路73岁的退休工人刘谢氏带领3个儿
              子到县公证处立下房产分割遗嘱,使原来3个儿子为争夺房产,矛盾几乎发展到持刀动棒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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