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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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合法与否;合同条款是否完
备,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价格及付款方式、违约责
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等项明确与否。1984年,大方县农工商开发公司(供方)与四川省巴中华
联贸易公司签订一份4000吨铜矿供货合同,合同金额200万元。双方代表持有关手续到大方县公
证处申办公证。经两次交谈发现,供方不开采铜矿,又无工商机关批准经销铜矿执照,系靠向
黔东南购矿转售给需方,且来货方也一无矿产开采证,二无矿产经销证件。公证处拒绝公证,
并指出其合同无实际履行保证,纯属买空卖空。县公证处严肃指出其违法经商的后果,晓以
利害,不但不予办证,且与工商部门联系,制止此违法合同的签订,1985年,金沙县大水农工
商公司向遵义县农工商公司购高粱1000吨,双方签订合同后到金沙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中
途,供方以高粱提价为由,向购方提出每斤加价1分线,否则不予供货。购方要求公证处解决,
公证处同购方一同赴遵义,据理力争,维护合同尊严,为购方避免经济损失1.95万元。1986年
4月,自称是河南新乡市贸易公司采购员的黄某,与金沙县烟酒公司签订金额为51万元的窖酒
购销合同,到金沙县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处审查当事人法人代表资格时发现黄某既不知道所
在单位账号,亦不明白单位有无周转资金。经追问,查清黄某系冒充的采购员。公证处拒绝公
证,为金沙县烟酒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1万元。
(2)联营合同公证。20世纪80年代中期,公证机关开始办理企业联营合同公证,1985年,
黔西县大关区公所和县商业局签订10余万元的联办钡厂合同,到县公证处申办公证。经审查,
区公所属党政机关,不是经济实体单位,不能经营企业;其资金来源为移民安置费,违背财经
制度,以区委干部兼任厂长,一法人身份不合法,未给予办证。1988年,重庆钢铁厂与大方县
乡镇企业局合办硅铁厂,签订联营合同。审理合同中,公证处提出10条补充意见,为双方所采
纳。通过回访合同履行情况,了解到乡镇企业局投资未按期汇入硅铁厂账户,违反合同规定。
公证处督促乡镇企业局将款及时汇入账户,使合同正常履行。
(3)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关办理贷款合同公证,主要审查贷款方是否系工商银行、农业
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是否系有权使用此项贷款的企
业、农业经济集体组织,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和农民。借贷合同是否符合国家信贷计划要求,
借贷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否完备,借款种类、借款利率、借
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是
否明确。1983年5月1日,纳雍县司法局,县农业银行联合拟定《关于贷款合同实行公证的暂行
办法》,发至各区营业所和各公社信用社进行公证宣传,明确规定凡贷款500元以上均须公证。
是年,公证贷款合同1376件,经调查回访,履约率98.7%,农行贵州省分行向全省推广这一经
验。大方县公证处在办理信贷公证中,对于手续不齐备,抵押、担保财产不属实、多头贷款、
重复贷款者,不予公证。贷款合同公证后,各县公证处均注重回访,保证合同正常履行。1986
年5月,毕节县公证处受理吉场水泥厂王某向县农行贷款扩大再生产和申请报告公证,报告经区
公所、县农行批准同意,公证处审查手续齐备,出具公证书。事后,公证处回访,了解到王准
备把贷款汇往广西,与人合伙干贩卖旧票、大小洋、文物等犯罪活动,及时揭露其犯罪,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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