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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镇、街道调处委员会。调处委员会在调处民间纠纷时拥有强制权力。
1961年下半年,在公社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分会或调解小组。人民法
院指导和管理调解组织工作。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复
存在。
1977年后,逐步恢复人民调解组织。1980年,地区及各县建立司法局,管理和指导人民调
解工作。1981年,全地区恢复和建立调解组织5129个。纳雍、毕节、金沙县财政拨款,培训部
分调解人员。1982年3月22~28日,召开全地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一次全国人民
调解工作会议和全省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部署全地区人民调解工作。是年4月7日,中共毕
节地委批转《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
导,抓好组织的建立和整顿工作,配备好区、镇司法助理员,发挥调解作用,促进全地区社会
治安好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抓好调解组织的建设,努力建设一
支思想好,作风好,懂业务的调解队伍。在农村公社,建立调委会,大队建立调解小组(或分
会),生产队设调解员;在城镇,以居民委员会建立调委会,居民小组设调解员;在厂矿企业
单位建立调委会,视车间大小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是年,完成95个区镇768个公社和4182个大
队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分别占应调整数的97.5%、93.3%和94%.各县共拨付调解人员培训专项
经费2.8万元,培训调解组织负责人5399人,占应培训数的96.3%。1985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指导和帮助调解组织实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目标责任
制度,纠纷调解登记制度。1986年,整顿调解委员会2164个,培训调整人员5303人。
1987年,结合县、乡换届选举,整顿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明确分设调解领导小组,村设人
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小组设调解组织;
厂矿、企业、车间、班组设调解组织。是年,培训调解人员5008人,整顿调委会3737个。1988
年,有调解组织4672个,调解人员2.43万人,全年培训调解人员3077人,1989年,国家颁布《人
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
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司法助理员代表基层人民
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是年,有调解委员会4682个。1990年,全地区有
调委会4740个。1995年,全地区建立调委会5186个,有调解员2.98万人。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体,吸收乡镇公安派出所、法庭、计生站、土管
所、财政所、民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司法调解中心,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疏
通党群干群关系,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村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
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制定协调方案,落实协调措施;办理乡镇党
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宜。至2000年,有67个乡镇建立司法调解中心,共建立各级各
类调解组织5018个,配备调解人员2.4万人。2001年,8县市全部建立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120个乡镇、办事处建立司法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2004年,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和地委办、行署办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健全乡镇人民调委会和村级
调解组织,贯彻落实《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采用多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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