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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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据报捕案2件,予以纠正,对涉及人员作出处理。毕节县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追逼犯
            罪材料致死2人。全专区检察机关通过复查案件,发现公安代批捕案660件、错捕19件、违法侦

            查19起,后补办法律手续660人,其余均作纠正处理。1956年5月,毕节分院审查黔西县检察院
            报地委备案批捕17人,发现未构成犯罪4人,事实不清1人,不能以现行论处8人。8月,审查大

            定县院批捕的461人,发现错捕3人,可捕可不捕27人。12月,毕节分院与地区公安局联合审查
            毕节县检察院批捕83人,发现执行政策不当46人,材料粗糙35人,均作纠正。1957年2月,根据

            全省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水城县检察院改变坐堂办案,就
            卷审卷的做法,走出去直接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防止错捕,并发现和纠正公安侦查中的违
            法现象。地质局550队发生一起事故,在一次联席会议上,几个单位的领导要求逮捕嫌疑犯,检

            察长认为证据不足,后通过侦查证明事故与嫌疑人无关,免除错捕。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
            进”,公、检、法“一长代三长”、侦查、检查、审判“一员代三员”,办案采取从侦查到审

            判一揽子做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被削弱,复查当年批捕案件,发现有问题案126件,其
            中错捕17件、可捕可不捕的6件、其他问题103件。1959年2月~1961年,全专区检察机关贯彻全
            党一盘棋,政法工作一盘棋工作方针,实行办案“三员”协作,“三长”决定,党委批准,有

            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大批检察干部下乡蹲点和搞生产,侦查监督基本停止。1962年,区内
            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逐步恢复检察机关办案制度,

            开始纠正“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及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的做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是
            年,全专区检察机关审查报捕的882名案犯,对不够逮捕条件的283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对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139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63年,全专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省院
            有关指示精神,在审查案件时,注意查证口供与检举是否一致;供述是否合理,有无逼供、诱

            供;被告与检举人、证明人有无利害关系。同时建立纠正处理制度。是年,全专区检察机关在
            受理审查报捕案件中,发现冤案3人,错案4人,漏案4人,公安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侦查15起,
            均予以纠正和处理。1964~1966年,全专区检察机关以防错、防漏为指导,与公安建立联系制

            度,参与案件的现场勘验、预审,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进行监督。1964年,对不符合逮捕条件
            的45人作出不批捕决定。1965年,纠正错案8人,揭发新的犯罪案犯7人,纠正定性不当39人。

            1966年,不批捕166人。
                 1967~1977年,检察机关实行军管直至撤销,监督案件侦查活动中断。
                 1978年,重建地、县检察机关,把追诉漏罪、漏犯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调查织

            金、赫章县公安人员在侦查中开枪致死人命案。1979年,全地区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着重监督超法定时限办案及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是年,对不符合批捕

            条件的65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发现超法定时限拘留2起3人,指令有关县检察院予以纠正。
            1980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中,发现错捕8人,漏捕5人,作纠正和追捕

            处理。纠正威宁县公安机关办理朱天禄强奸案的违法行为。
                 1982年,全地区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报捕漏报犯罪案犯37人,纠正错案3人。大方县检察院对
            公安报捕的彭配方,批捕3个月未移送起诉,向其提出不能超法定时限的意见,公安机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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