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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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犯的经验。是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983人,决定起诉900人,免予起诉48人。1960年,全专
              区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1412人,决定起诉1371人。

                   1961年全专区检察机关配合开展整风整社,打击贪污活动。杀人、投毒、放火、抢劫、
              暴乱、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及审查起诉工作。做到“该捕的必须捕,但要控制,不可捕得过

              多;该杀的必须杀,但杀人要少,宁可多管制一些”,贯彻“现行从严、再犯从严,抗拒从
              严”“历史从宽、坦白从宽、从犯从宽”的政策,分清罪与非罪、现行与非现行界限,做到打

              击准确。是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1173人,决定起诉1000人。1962年初全专区检察机关根据
              全省政法会议精神,取消“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和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制度,执行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是年,全专区检察机

              关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34人,决定起诉488人。同时,根据高检院、省院的安排,复查1965年
              以来的起诉案件。经复查,自1956年以来,全专区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案犯1.09万人,其准确

              率分别为:1956~1957达95%、1958年为89%、1959年为87%、1960年为83%、1961年为78%、
              1962年为96%。1963年,全专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的试行规定》和中共中央“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晚捕、缓捕、少捕”的方针,审查起诉公

              安移送案件。是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454人,决定起诉360人。1964年7月,根据上级部署,
              毕节分院与公安、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及时打击现行犯罪的意见》,贯彻中共中央“依靠群众

              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开展审查起诉工作,着
              重打击反革命集团首要分子、间谍、特务、叛国投敌分子及杀人、放火、抢劫等重大现行犯罪

              活动。是年,全专区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283人,决定起诉250人。1965年,全专区检
              察机关贯彻“依靠群众专政”“少捕”和“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是年春,

              分院根据案件积压情况,派员赴各县调查核实,至5月,共结新老案135件,其中50%案件经调查
              核实。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347人,决定起诉290人。
                   1966~1977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检察机关中断起诉工作。1978年7月,重建全地区

              检察机关。自11月起,开始受理移送起诉案件。是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40人,决定起诉11
              人。1979年,全地区检察机关从以下方面开展审查起诉案犯工作:第一,规定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二,执行稳、准、狠打击犯罪的方针;第三,注重对案
              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第四,正确认定性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第五,可诉可不
              诉的一律不诉;第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教育多数,惩办少数;第七,实行个人审

              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的办案制度;第八,定期复查,纠正错诉案件。是年,共受理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案犯293人,决定起诉161人。1980年9月,全地区检察机关根据全国、全省刑事检

              察工作会议精神,着重开展对五类重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和起诉。是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849
              人,决定起诉508人。

                   1981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社会治安整顿,打击刑事犯罪,共受理移送起诉案犯828人,
              决定起诉605人。1982年,毕节分院先后组织工作组深入各县指导受理移送案件审查起诉工作。
              同时,各县院开始实行2人办案,分别审理,交科室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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