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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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1983年8月开始,全地区检察机关结合开展严厉
打击刑事犯罪,采取以下方法监督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一是提前介入,及时参与现场侦查和预
审活动;二是审查报捕案件,防止发生错、漏案件;三是纠正违法和错、漏案件。是年,全地
区检察机关共出席现场13次,纠正错案1起。1984年,追捕公安机关漏报批捕案犯68人,发现私
放人犯和刑讯逼供案各1件,均作调查处理。1985~1988年,共参与出席现场83次,参与预审89
次,调查核实案件材料200余份,召开联席会议73次,处理重大疑难案50件71人,防止错捕146
人,追捕31人。1989~1991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参与公安出席现场和预审510件次,对519人作
出不批捕决定,追捕79人。1992年,毕节分院制定《案件提前介入制度》《案件跟踪制度》和
《案件复查制度》,下发各县院执行。1993年4月毕节分院组织各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巡回检查
各县1992年批捕后撤案,撤案后报捕、不批捕案件,共查出450件998人,口头或书面提出检察
建议17次,公安机关均采纳,并作出纠正。1994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对不批捕案、撤案、另案
处理、有案不究等实行跟踪。织金县院采取谁办案谁跟踪的方法。金沙县院采取对批捕案的撤
案需报检察院审查。纳雍县院在跟踪监督中,发现并办理一件私放人犯案。检察机关在跟踪监
督中,发现应追究而未追究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1995年,全地区检察机关采取定期或不定
期方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重点对有罪不究、批捕在逃的跟踪监督。毕节分院派员抽查毕
节、黔西、织金、大方县(市)院,发现毕节市41个乡镇自1983~1995年批捕在逃案犯346人,
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将案犯逮捕归案。织金县院跟踪监督32个乡镇批捕在逃案犯308人
和48名取保候审人犯,对18名不符合取保条件的案犯收监关押。纳雍县在跟踪监督中,发现一
起给案犯改小年龄,致不受追究案犯的徇私舞弊人作出处理。1996年6月,毕节分院配合毕节市
院采取提前介入方式,跟踪监督毕节城区“5·22”张某某报复绑架杀人案的侦查活动。赫章县
院在跟踪监督中依法追捕漏报案犯6人。1997年,全地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特大和有影响的案
件137次,增补犯罪嫌疑人36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38次,对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
20件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8件,立案9件,答复3件。1998年,在侦查
监督中,要求公安机关对56件案作理由说明,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70余次,办理延长羁押
期限手续52件79人。1999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有案不立的案件线索59件,审查后,依法
通知公安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41件。是年,增捕漏报捕案犯24人。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
活动中的违法现象,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3次,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30余次,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期
限案47件87人。
2000年,全地区检察机关着重实施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在立案监督方面,实行检务公
开,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推行办案审查监督目标责任制,实行跟踪监督,及时掌握批捕或不
批捕案犯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理问题。2001年,全地区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
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1件次。毕节市检察院在审查市公安局提请批捕的陈某
某为首的盗窃团伙案件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出增捕魏某某、李某某的决定,并书面
建议公安机关对兰某、詹某某进行侦查。是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55件,审
查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3件,事后,公安机关立案14件,说明不立案理由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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