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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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察机关撤回起诉17人;不符合起诉条件165人。出席预备庭153次,参与公判公诉59人。8月,开
展清积查错,复查1955年1月至1956年已判4486人案件,发现有问题案犯2408人,并对其提出处
理意见,意见送达法院后,作出改判793人,无罪释放27人,教育释放39人,免予刑事处分22
人,减刑286人,作其他处理89人,补办法律手续1206人。受理不服判决申诉57人,判决不当提
出抗诉8人,法院均作出改判决定。1957年,出庭支持公诉863次。1958年,出庭公诉2987次,
公判4479人;经复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126人。1959~1961年,审判监督只应付出庭公诉,其
他监督被削弱,其间共出庭2488次。1962年,根据省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
公诉工作的几点意见》,取消“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办案方式,开始恢复对刑事案
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年,全专区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283次。1963年,全专区检察机关共
出庭支持公诉234次,占法院审结总数的86%。同时,分院组织各县院复查已办案件477人案件,
其准确率占92.6%;发现错误起诉1人,错定性质6人,量刑过重1人,事实不清10人,对错诉及
判决不当的均依法作出处理。1964年,全专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68次,参与公判12次,发
表公诉词8篇。1965年,全专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218次,根据中央不上交矛盾的指示,其
余起诉案件采取依靠群众批斗处理的办法结案。1966~1977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审判监
督工作中断。
1978年8月,重建地、县检察机关,再度恢复监督审判活动。是年,大方、织金县院3次出
庭支持对重大案件的公诉。1979年,全地区检察机关派出支持发表公诉词28篇。1980年,全地
区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374次,发表公诉词127篇。毕节、大方、纳雍、赫章县检察院,
对法院判决不当案6件7人提出抗诉,后经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判1人,维持原判1人,发回
重审2人,分院指令撤回抗诉3人。
1981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822人,出庭支持公诉691次,发表公诉词276篇。
威宁县检察院对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某无罪释放一案,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二审开
庭审理,认定朱某某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982年,全地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76人,法院开庭审理714人,检察机关均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141篇。毕节分院及赫章、
威宁、织金县院,对法院判决不当的5件案件提起抗诉。1983年,开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
检、法机关实行混合编组,联合办案,致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不力。是年,向法
院提起公诉刑事犯罪案犯2388人,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871次。毕节县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当案
13件提出抗诉。1984年,检察机关对法院开庭审理的2234人均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202
篇。对法院判决出现量刑不准的27人提起抗诉,法院审理后,改判7人。1985年,法院开庭审理
863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117篇。1986年,法院开庭审理1008人,检察院均
出庭支持公诉。是年,威宁县法院开庭审理聂文坤一案,被告亲友未经审判长允许,向法庭提
出质疑,审判长令法警将旁听群众赶出法庭,检察院出庭人员认为违法,当庭向审判长提出书
面纠正意见。是年,威宁县检察院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0余次,对1件判决不当案提
出抗诉。1987年,检察机关除派员支持公诉外还在庭审活动中注重从程序,诉讼参加人员的权
利、义务、法庭纪律方面进行监督。是年,织金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9次。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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