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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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凤来、刘庆成、陈友生、常文海、何正国、邓书洪、刘万红、赵贵荣、段建京、余朝芳。
                 派驻检察机构  1.看守及劳动劳教场所检察室。1964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对毕节专区派驻

            劳改检察组,检察组驻毕节分院机关,专事监督检察劳改监所。1966~1977年,受“文化大革
            命”冲击,劳改场所检察监督中断。1978年,各县恢复建立人民检察院,凡县有劳改场所的县

            检察院均先后向劳改场所派出检察干警施行检察监督。1997年5月,毕节分院制发《关于对派驻
            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检察工作实行工作日报管理的意见》,决定将派驻各劳改、劳教场所

            的检察组更名为检察室。1994年8月,毕节检察分院向9个看守所、1个劳教所、两个劳改单位分
            别设立驻所检察室。坚持长期公办。
                 2.行业检察室。1987年7月,在地区及各县税务局建立税务检察室。此后,在供销、粮食、

            金融、商业、烟草、邮电行业先后建立检察室。至1995年8月,在全地区9个行业建立检察室54
            个,派驻专(兼)职检察人员230人。1995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总结上报整顿各

            类检察室》的文件精神,撤销区内除税务检察室之外的各类检察室。1997年9月,根据上级指
            示,撤销设在地区及各县税务局的检察室。2010年1月28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成立百里杜鹃风
            景名胜区检察室,首任检察室主任陈红。

                 检察委员会  1955年,专区及各县检察机关分别建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处
            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1967年,检察机关均被军管,继而撤销,其检察委员会亦不复存

            在。1978年,复建地区及各县检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
            定,地区及各县检察院先后复建检察委员会,主要开展下列工作:1.针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业务中

            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2.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本院刑侦部门提请批捕及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4.对拟

            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1999年5月20日,中共贵州省检察院毕节
            分院党组制定《毕节分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发至各县市院执行。



            附:
                                             毕节地区高级检察官名录


                 二级检察官:朱世全。
                 三级检察官:徐坤、王黎明、陈世祥、李长安、赵德学。
                 四级检察官:唐纪中、赵贵荣、张祥耀、张倬祥、张仲仁、张绍全、张、毅、张四品、张

            群新、王承湘、王春林、吴道文、吴清书、刘大兴、李安淑、李行全、李湘泉、李勇、李崇
            松、胡安乾、胡大斌、胡义忠、赵光辉、赵本民、赵发益、程胜华、程登培、陈明江、陈光

            永、刘光华、罗发庆、罗祥云、罗德明、罗应友、谢向祥、申开祥、段建京、黄伟、吴维章、
            马新琼、章明轩、郑元俊、郑世学、许观毅、肖世奎、林发祥、罗安学、唐思恩、马贤吉、禄

            斌、何泽品、何智勇、张永芳、康朝猛、杨质昌、郭光清、钱华、简训武、吴智隆、许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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