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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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第三章 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人民检察署和贵州省人民检察署毕节专区分署相继成立,其

            机构名称、检察体制和检察职能在检察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各级检察院逐渐从法院、公安
            部门独立出来,成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执法机构,并在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

            检察、申控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毕节地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作出
            了历史性贡献。




                                             第一节 检察机构




                 地区检察机构  1.贵州省人民检察署毕节专区检察分署。1952年6月1日成立,院址设在毕节

            城关镇威西路23号。1953年1月,与毕节专区公安局合并,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毕节专署
            公安局局长主惠珍兼任毕节专区检察署署长。

                 2.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1955年1月,改贵州省人民检察署毕节专区检察分署为贵州
            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办公地址由毕节城关威西路23号迁至小教场1号附48号。是时,毕节
            分院内设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一般监督科、监所劳改监督科、秘书科。1958年,迁回原

            址。20世纪60年代,其内设机构改设为一、二、三、四、五科及秘书科。1967年,对毕节检察
            分院实行军事管制,其内设机构被撤销。1975年,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撤

            销了检察分院,由毕节地区公安处履行检察职能。1978年8月,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复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其内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监所检察科、控告检察科、政工科、办公室。1983年,增设法律政策研究室,1984年,增设刑

            事技术科。1988年3月,中共毕节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毕节分院派驻纪律检查组。是年9月,
            增设民事检察科、电大工作站、行政装备科;撤销刑事侦查科,改设刑事侦查检察科、刑事审

            判检察科。1990年,改经济检察科为反贪污贿赂检察处,改政工科为政治处。1992年8月,改
            反贪污贿赂处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7年,毕节地区施行党政机构改革,中共毕节地委批准

            毕节分院内设:政治部、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审查批捕处、审查起
            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处、法纪检察处、检察技术处、行政装备处。
            2001年12月,毕节地区实行党政机构改革,中共毕节地委批准毕节分院保留原设14个机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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