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0 - 中共罗平县委执政纪要2017
P. 540
2017 中共罗平县委执政纪要
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常态化,坚决防止和杜绝因与派出所“打成一片”而不愿监督、不擅监督、
不敢监督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监督的效力。四是检察人员要全面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及时总
结经验,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和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督能力和监督实效。
(二)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进行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的方式单一、渠道不畅和监督滞后等问题,建议检察机
关根据实际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或联系点,为办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监
督,以达到拓宽监督渠道和及时同步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目的。另外,检察机关
也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签订相关意见,对检察室的设立、检察室的职能、工作要求等作相应的规
定,明确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有权查阅派出所的相关卷宗材料,听取案情介绍等方式进行
同步监督,同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形式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通报案件情况予以监督。
(三)建立健全违法问题纠正机制,提升监督实效
执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大多被公安机关承办人隐瞒,即使是将纠正
违法通知书送到法制大队,但纠正违法效果也不明显。面对这种现状,检察机关应根据问题涉
及面大小、影响程度严重与否、是否存在普遍性等问题,灵活创新监督制度。对于一段时期内
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违法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相关的
违法问题纠正机制,进一步具体明确刑事侦查违法的跟踪监督、及时反馈和整改落实情况。例
如,可以规定对于公安派出所严重的刑事侦查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同
时,可通知办案单位的分管领导,以引起重视和促进违法问题及时纠正,从而提升监督质量和
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质量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有限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滞后的现状,
建议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制度化,进一步明确“提前介入”的范围,规定哪些案件应
“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将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前移至立案侦查阶
段,通过对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立案的指导,引导侦查活动中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
证的方向,并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和建议,将被动监督转为主动监督,将事后监督变为提前监
督,从而提升监督的效力和公安刑事案件质量。
总之,检察机关有效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不仅有利于提升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
促进司法行为规范,更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和司法规范化水平,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
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分析和反思
侦查监督工作中客观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深入研究和探索对
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和途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健全监督工作职能、创新监督机
制,有力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监督实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的有机统一,切实有效促进司法行为规范,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中共罗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