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9 - 中共罗平县委执政纪要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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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改革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借鉴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在人少案多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要求高的
双重矛盾下,从线索的收集到调查处理,都需要程序完备,工作量较大。因此,部分承办人往
往对监督疲于应付,仅以完成任务数据为准,这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重
打击轻保护”的现象时有出现。在办案过程中,部分承办人过于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
收集和审查,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保护,对延长拘留期限是否程序合
法、侦查讯问是否依法进行、有无超期羁押等问题审查不仔细,一定程度上有违程序公正的要
求,不利于司法规范化要求和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
(二)对侦查活动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缺乏硬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包括
检察建议、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检
察机关,而未明确具体时间,也未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
关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使得侦查纠正违法缺乏足够详实的法律依据和监督依据,导致监督工
作难以取得实效。另外,由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长期工作关系的影响,侦查机关的整改落实
等纠正情况也难于得到及时、全面地跟踪和落实,导致监督的效果不佳。
(三)监督渠道匮乏、方式单一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职能,检察机关要发现监督线索仅
能从审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获得信息。但审阅卷宗仅能发现程序方面的违法,如讯
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字、讯问笔录中存在同一侦查人员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笔录中、讯问未
成年人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相关文书不符合要求、现场勘验笔录等无见证人在场、鉴定
意见未告知等问题,而针对讯问笔录是否系非法取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真实到场、鉴
定意见是否真实告知当事人等问题便无从判断真假。
(四)监督工作滞后、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较为被动,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生重大、疑难、复杂
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指示督办的案件和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的情况
下才能提前参与案件的办理,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公安机关实施同步监督,而对于其余
情况检察机关不能提前介入也就无法实现同步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就形成事后监督,具有
滞后性,仅能对发现违法的侦查行为予以纠正,监督效果趋于救济而非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造成监督滞后和监督不实。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
工作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监督理念,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主动性
一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坚守法治理念,充分履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
监督公安派出所的积极主动性,做到及时监督、规范监督、依法监督和公正监督。二是检察机
关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方式,依法对公安派出所的违法行为采取适当的监督方式,
确保刑事侦查活动和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依法进行,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三是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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