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3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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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5. 县外投资者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优惠政策执行。
6. 对实施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 80% 以上)还草获得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
年份起,10 年内减免农业特产税征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1. 县外投资者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开始经营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实行
贷款贴息办法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2. 县外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免收水资源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优
先安排。
3. 县外客商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和其他额外费用。
4. 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 5 次、报社给予 1 次免费广告。
5. 供电、供水部门与县外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保证供电、供水,违约赔偿。
(四)资产出让优惠
1. 县外客商用参股、控股、联营、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享受国家和省、市、
县有关优惠政策。
2. 县外客商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由双方协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审定
后,一次性付清可按资产总值优惠 10% ~ 30%。也可实行按成交价分期分档付清,即在前期付款不低
于 50% 情况下:100 万~ 200 万元 1 年付清,200 万~ 500 万元 2 年付清,500 万~ 800 万元 3 年付清,
800 万元以上 4 年付清。并不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费用。
第三条 优化投资环境,改革政务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断优化和营造宽松投资环境,全
力以赴招商引资。
(一)对县外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门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
集中受理县外客商投资有关事宜,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二)对县外投资企业依法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县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落实。不经县
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到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检查人员持证检查。
(三)县外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和装卸运输单位,不
附加任何条件;可以自行招聘员工,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不低于云南省人民政府确
定最低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及资金、津贴等分配制度,有权根据合同辞退不合格人员和因生产条件
发生变化富余人员。
(四)政法部门要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利益不法行为,保
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外商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县外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须信贷资金,当地政府
可参与协调。
(六)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事项实行监督管理;对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
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和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只需核准项目和事项,一律不再审批。
(七)建立完善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及主办部门负责制。所有涉及县外投资者的政府部门和
具有垄断性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地点、办事员姓名、
申请文件内容及要求,并承诺工作时限。
(八)建立招商引资协调会议制度、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度和县长接待日、乡镇长接待日制度,
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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