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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九)建立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外投资者对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
            评议。对评议结果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并限期对部门工作进行整改。
                 (十)建立县外投资者跟踪服务责任制。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供水、供电、
            通信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投资者在生产经营中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
            解决问题,由县招商办协调解决。
                 (十一)加强对县外投资者统一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各部门制定涉及县外投资者政策和措施,
            事前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方能出台实施。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不限形式,不限规模,注重实效。主要采取各自为战,小股出击,底层突破,
            就项目进行重点招商。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政府名义进行招商引资:采取赴省进京,争取扶持;
            挂职锻炼,驻地招商;亲友牵线,以侨引侨,以商引商,以资引资;统一组织,外出招商等形式。也
            可以通过在发达地区或中等城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或召开项目信息发布会、招商会、
            老乡联谊会等形式招商引资。
                 第五条 坚持领导围绕项目抓,工作围绕项目做,资金围绕项目投,服务围绕项目走,实施项目立县、
            科技兴县、服务活县发展战略。
                 第六条 加强招商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按照加强基础设施,着力发展工业,建
            立支柱产业,调整产业结构要求,推出一批建设条件成熟、市场前景好、预期效益明显项目招商引资。
                 第七条 若外来客商认为此政策仍没有全国其他县以上人民政府现行政策优惠,请客商提供其他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现行优惠政策文件,我们可参照执行,针对具体项目,在此基础上,可一事一议,
            一项一策。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实施中可协商议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对外承诺扩大开放、
            鼓励投资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制度,不对外承诺将视其为自动放弃管理职责。县内原有关招商引资规定,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昌宁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正式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腾冲昌宁龙陵三县调整

                                  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有删节)


                                                云政复〔2005〕19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山市人民政府转报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达丙右甸两镇设立田园镇的请示》(保政发〔
            2005〕18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昌宁县达丙镇和右甸镇,合并设立田园镇。田园镇管辖原达丙镇和右甸镇管辖行政区域
            范围,镇人民政府驻县城关庙社区。

                 请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有关工作。
                                                                                            20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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