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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现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你赚钱,我发展”的“双赢”思想,树立“你投资,我服务”主人翁意识,实行“走
            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发展路子。
                 (一)县外客商在昌宁投资领域、行业和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范围外不受限制。
                 (二)县外客商设立企业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三)县外客商跨地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受限制。
                 (四)县外客商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五)鼓励县外客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
                 (六)鼓励县外客商投资服务、贸易、中介等领域,包括进出口贸易、商业流通、信息、金融、保险、
            旅游、运输、餐饮服务、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以及律师、会计、审计、工程咨询。
                 (七)鼓励县外客商投资农产品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包括产地加工、来料加工以及设点收
            购农产品县外加工。
                 (八)鼓励县外客商投资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九)鼓励县外客商采取各种投资方式。除现行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外,可采用联合收购、兼并、
            参股、控股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嫁接、改造和重组。
                 (十)鼓励县外客商对县域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开发。
                 (十一)鼓励县域企业和个人走出县门,到外地投资办厂,拓展经营空间,谋求更大发展。

                 第二条 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省、市制定优惠政策,大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对优惠政策做到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尽量降低县外投资者投资成本。
                 (一)土地优惠
                 1. 县外客商在昌宁投资教育事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生物资源开发、矿产资
            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高创汇、高税收项目,均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2. 县外客商利用旧厂房兴办生产性企业基准地价,高新技术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减免 20%,商业、
            金融、服务娱乐业减免 15%。
                 3. 县外客商到昌宁兴办企业需新占用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一
            次性付清出让金,按投资额优惠 20% ~ 40%。对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由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土地法
            规执行。
                 4. 县外客商从事经营性项目,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降低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和
            租赁费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经过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难以评估的,参照政
            府批准确定基准地价协商计算。
                 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县外投资者,可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二)税收优惠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采取依法征收、地方财政返还办法实施。
                 1. 县外投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依税率计证,地方财政按所得部分给予相应扶持。
                 2. 县外客商投资新办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
                 3. 县外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 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 40% 用于扶持奖励企业。
                 4. 从事能源、交通、通信、教育等基础设施企业、出口产品企业、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和农业产

            业化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税收优惠期满后,经批准可延长优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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