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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八)对乡镇实行量化考核,对完成发展产业考核指标的,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999年9月5日





                           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
                                  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昌发〔2000〕12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改革,盘活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土地,推动“四
            荒一低”出让开发、承包土地合理流转和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实现农业经营机制创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出“四荒一低”使用权出让、承包土地合理流转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一、“四荒一低”使用权有偿出让及开发

                 “四荒一低”是指荒坡、荒沟、荒滩及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 40% 灌木林地和郁闭度低于 0.3 乔
            木林地。
                 (一)“四荒一低”出让、开发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四荒一低”出让开发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原则、开发与经
            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原则,在双方自愿前提下,采取拍卖、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独
            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经营开发。
                 在出让开发过程中,一是鼓励个人、集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外商
            等,在公开、公平、公正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受让,进行承包、治理、开发;二是谁受让,谁治理开发,
            谁管护,谁受益;三是治理开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是开发使用性质界定为农业用地,
            即用于发展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低价值林地不能改作非林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视为毁林开荒,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五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林、水、计划、土地、扶贫、
            财政、银行等部门要为“四荒一低”出让、开发做好规划、指导、科技、信息、筹资办证等服务工作,
            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能挂项目要优先给予列项扶持;六是在规划区内“四荒一低”,由所有者责成
            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开发。
                 (二)“四荒一低”出让范围和程序
                 一是出让范围。“四荒一低”出让应严格限制在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及低价值林地范围内,
            现有成材林,特别是公益林严禁按“四荒一低”出让。二是出让方法。“四荒一低”出让,先由出让方
            和受让方(以下简称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再由双方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四至、面积、现有附
            着物、林木蓄积量或郁闭度、出让金额、付款方式、开发用途、开发时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乡镇、村提出意见后,由县林业和土地部门结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界定,确定是否属于“四荒一低”
            出让范围及有无林权争议后,报“四荒一低”出让办公室审批。三是签发证书。为防止和解决今后开发
            经营中出现纠纷,在“四荒一低”办公室批准出让后,双方应当签订正式出让合同,并到司法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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