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9 - 昌宁县志
P. 589
附 录
公证,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四荒一低”使用权证书,手续完备后,受让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四
是出让期限。视开发经营项目和双方意愿而定,一般为 30 年左右,最长不得超过 70 年。五是出让价格。
应根据坐落、土质、气候、交通、水利、现有附着物、治理开发难易、利用价值高低等作价。在出让期
限内指导价一般为“四荒”每亩 5 ~ 10 元,低价值林地每亩 10 ~ 20 元。已经由农户或国家、集体治理
开发过,并有一定成效每亩30~50元。具体成交价由双方面议,乡镇、村帮助协调确定。六是出让金管理、
使用。国有“四荒一低”出让金由县“四荒一低”办公室收取。集体“四荒一低”出让金,属村、社所有,
由乡镇农经站收取并统一建账管理,需用时由村社报乡镇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出让金专项用于“四荒一低”治理开发和公益事业建设。出让金原则上一次付清。金额大、治理开发难
度大,见效周期较长的可在双方合同中明确分次付款。七是对近期内需安置移民的“四荒一低”不宜出让。
(三)优惠政策
一是受让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让者在所受让范围内,拥有开发使用权、土地支配权、经营管
理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受让者合法权益。所受让“四荒一低”在受让期内若国家或集体建设需
征用时,受让者应服从国家、集体需要,但占用方必须按征用林地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二是在受让期内,
受让方所开发经营项目产业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或搞合作、合资经营权利。合同期满后,
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者可以优先继续受让。三是转让“四荒一低”,不论个人或单位受让,一律免收
土地管理费。司法公证时,只收公证公本费。四是在有偿转让“四荒一低”上种植成材林木,采伐时育
林基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263 号文件中第五条(采伐自己营造木竹,木材按每立方米 20
元、竹材按每百根 10 元提取,提取的育林基金全额留给提取单位作更新或扩大木竹生产发展基金)执行。
五是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受让开发“四荒一低”。在职干部职工凡受让开发 100 亩以上“四荒一低”,
以领办、创办企业有关政策给予优惠照顾。六是开发区需要招用工人,原则上当地群众优先。
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
(一)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承包土地所有权属村社集体,承包权属承包户,使用权由承包户流转给受让者。二是承包土
地使用权流转要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区域经济、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
价值和土地产出率。三是坚持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不得以“长官”意志、行政干预方式强制流转。
四是不能缩短承包期,不能强行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不能随意改变承包关系,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五是正确处理好承包者与受让者之间承包土地费用负担和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
(二)承包土地流转有关政策
一是流转方式。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经营、联营等方式流转。二是流转对象。在公开、公平、公正、
自愿前提下,坚持以本社农户优先,同时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职业、户籍、国籍限制。三是流转期限和面积。
流转期在 2030 年以内,流转面积不限。四是流转金。承包土地流转金,原则上要超过所流转土地负担各
项费用之和。以转包和租赁方式流转的,每亩每年流转金指导价为不超过上年产值 60%。流转土地所负
担各项费用仍由原承包户承担。五是签订合同(协议)。出让方与受让方要签订规范性承包土地使用权
有偿流转合同(协议)一式四份,一份归出让方、一份归受让方、一份交县土地管理局、一份存乡镇农经站。
合同(协议)内容由甲乙双方商定。合同(协议)由司法部门公证。受让者要求办理受让期内土地使用证的,
土地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流转期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有偿出让开发“四荒一低”和承包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村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延伸和发展,是
【 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