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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深化农村经济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年限长,直接关系到农村和农民责、权、利。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实施,县乡两级都要建立“四荒一低”开发和承
            包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农、林、水、计划、土地、扶贫、财政、银行等单位领导为领
            导小组成员。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四荒一低”出让开发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各乡镇设在林业站),
            承包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办公室设在县土地管理局(各乡镇设在土地管理所),负责协调、调研、管理等工作。
                                                                                            2000年5月22日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集资

                             助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删节)



                                                昌政发〔200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为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教育这一基础产业发展,解决教育投入不足问题,昌宁县人大常委会
            于 2000 年 7 月 18 日作出《关于集资助学的决定》,现提出贯彻这一决定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集资对象和比例标准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中央、
            省、地属驻昌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独生子女津贴、妇女卫生津贴、回族补贴、医疗门诊
            费个人自筹部分和个人应交工会费除外)3% 集资。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按年工资总额(同上)1% 集资。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按月工资总额 2% 集资。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月工资总额 1%
            集资。下岗职工及月工资总额在 300 元以下不收交集资费。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总额 1% 集资。
                 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集资 10 元,农村户口个体工商户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不再收交集资费。


                 二、集资时间和办法
                 (一)集资时间
                 2000 年 7 月至 2005 年 6 月。集资每月收交 1 次,月底前存入专户。
                 (二)集资办法
                 县财政拨款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在职干部职工集资款,由县财政
            局直接从工资中扣留,存入教育集资专户;中央、省、地属驻昌单位(含驻乡镇)在职干部职工及离
            退休人员教育集资,由单位按月收交县财政局储入专户;县直属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集体
            企业在职干部职工教育集资,由单位按月收交县财政局储入专户;在社保局发工资离退休人员教育集资,
            由社保局按月扣收后交县财政局储入专户。乡镇财政拨款乡镇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在职

            干部职工教育集资,由乡镇财政所直接从工资中扣留存入乡镇教育集资专户;乡镇辖区内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教育集资,由单位按月收交乡镇财政所储入专户;乡镇辖
            区内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教育集资,由乡镇组织个私办收取后交财政所储入专户。
                 各单位对教育集资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主动按规定收交教育集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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