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6 - 昌宁县志
P. 516

昌宁县志                     1978~2005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拥军优属

                 1978 年,昌宁县城镇军烈属优待由城镇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负责,标准不一。在乡革命烈士、
            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经生产队讨论、大队审核、报
            公社批准,可减免或减半收缴本人提留款、公余粮。1978 ~ 1982 年,农村军烈属实行优待工分分配粮
            食和现金。1979 年 3 月、1985 年 3 月,县人民政府分别组织慰问作战归来的驻军 35109 部队指战员。
            1983 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军烈属实行现金优待。同年,农村军属优待实行以乡(今村级)
            统筹,户均优待标准为每年 156 元。1987 年起,发放在部队立功受奖战士家属奖励优待金,其奖励优
            待标准为被授予英雄模范称号 300 元,立一等功奖励 250 元、二等功奖励 180 元、三等功奖励 80 元,

            受部队嘉奖和被评为优秀士官、士兵奖励 80 元;义务兵家属被授予全国模范军属奖励 1000 元、省级模
            范军属奖励 600 元、市级模范军属奖励 100 元、县级模范军属奖励 80 元。1988 年 5 月,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实行县级统筹,优待标准为服役期 3 年以上每户每年 180 元、满 3 年 120 元、不满 3 年 80 元;
            牺牲、病故、伤残不能继续服役,按服役年限给予每年 200 元优待;在职入伍按照入伍时工资 70% 予
            以优待。同年,农村军属优待实行以乡统筹,每户每年优待标准最高 456 元、最低 250 元;并在右甸镇
            开展拥军优属服务网络试点工作。1990 年,14 个乡镇建立优抚服务组织 137 个。1991 年 2 月,昌宁县
            成立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1993 年,县人民政府投资为消防中队建训练塔 1 座。同年起,军属优待实
            行县级统筹,统筹标准为农村每人每年 0.50 元、在职职工每人每年 2 元、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 3 元,
            每户每年优待 250 元。1997 年,昌宁县首次为应征入伍 70 人每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 元。1998
            年起,农村义务兵每户优待标准以每年 50 元递增。2001 年,县财政拨款 60 万元修缮驻昌部队营房,
            解决驻昌部队经费 7 万元,划拨给部队菜地 3.60 亩。2002 年 1 月起,在部队立功受奖战士家属奖励优
            待标准调整为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 8000 元,立一等功 5000 元、二等功 3000 元、三等功 1000 元,特等、
            一等伤残军人负责终身生活,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军人分别补助 6000 元、5000 元、4000 元,
            二等乙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军人分别补助 4000 元、3000 元、2500 元,三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
            伤残军人分别补助 2500 元、2000 元、1500 元,三等乙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军人分别补助 1500 元、
            1000 元、500 元。2003 年后,农村军属优待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2005 年,农村军属优待金标准为每
            户每年 700 元。1987 ~ 2005 年,昌宁县现役军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 4 人次、三等功 451 人次,受部队
            嘉奖和被评为优秀士官、士兵 923 人次,兑付奖励金 11.79 万元,慰问品折币 6.87 万元。1978 ~ 2005 年,
            县财政先后划拨驻昌官兵粮油、燃料补贴 40 余万元,春节、八一期间召开拥军优属座谈会 6467 次;减
            免在乡革命烈士、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留款 98.20 万元、公余粮 487 吨、劳
            动积累工 3.50 万个劳动日,学校、机关团体、驻军、村组为其送柴 3.10 万余吨、煤 0.80 万余吨、年画
            9 万余份、大米 300 余吨、食品折币 235 万元,修缮房屋 5000 余间,抢收抢种 1.50 万亩。


                 二、优待抚恤
                 1978 年,昌宁县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军烈属死亡实行一次性抚恤。1985 年,昌宁县开始发

            放年老体弱多病、家庭十分困难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5 元,享受补助
            240 人;投资 10.10 万元位于右甸西路北侧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建成投入使用,2001 年 6 月搬迁至
            县民政局院内。1986 年,开始适当扩大定期定量补助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


            【 458 】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