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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第二十五章 民 政
1978 年后,昌宁县不断加强拥军优属、抚恤安置、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婚姻登记、地名管理、
民间组织、基层政权建设、老龄事业等工作。对县级行政界线进行第一次认定,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
线工作,加快推进村民自治进程,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至 2005 年,累
计发放救济资金 2277.60 万元、粮食 490.78 吨、衣被 24350 件,实施民房搬迁 1569 幢。
第一节 民政管理机构
1978 年,昌宁县民政局有干部职工 6 人。1982 年 2 月,县民政局更名为昌宁县民政科。1983
年 12 月,侨务工作划归民政部门,县民政科更名为昌宁县民政侨务局,核定人员编制 11 名。1985
年,县民政侨务局实有干部职工 12 人,14 个区镇人民政府各设民政助理员 1 人。1986 年,县民政
侨务局内设办公室、优抚安置科、社会救济科、财务科、侨务办公室。1988 年 7 月,县民政侨务局
划出侨务工作职能单独设置县侨务办公室,复称县民政局。1990 年 11 月,设立县残疾人联合会(副
科级),挂靠县民政局。1995 年 2 月,县民政局、县侨办合并为县民政侨务局,老龄委办公室从县
劳动人事局划入。8 月,县民政侨务局内设办公室、社救科(老龄委办公室)、优抚科(军干所)、
民政科、侨务办公室(侨联)、残联,人员编制 25 名,实有干部职工 21 人。1997 年 12 月,县残
疾人联合会单独设置。2002 年 6 月,侨务工作职能划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复称县民政局。9 月,
县民政局内设办公室、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
和社区建设科、优抚安置科、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人员编制 22 名,实有干部职工 16 人。2003
年 10 月,昌宁县慈善会成立。2005 年 9 月,县民政局内设办公室、救灾救济科、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人员编制
25 名,其中行政编制 13 名、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 10 名、工勤编制 2 名。年末,实有干部职工
22 人。
第二节 基层政权建设
一、基层政权设置
1978 年 1 月,昌宁县划分为 16 个公社,87 个大队,1381 个生产队。1983 年 3 ~ 4 月,进行农
村体制改革,设区建乡,16 个公社改为 13 个区镇,大队改为乡(办事处),设 12 个区、1 个镇,
109 个乡、4 个办事处,1954 个生产队。1984 年,增设 1 个区,生产队改为合作社,设 13 个区、1 个镇,
119 个乡、4 个办事处,1956 个合作社。1987 年 12 月至 1988 年 2 月,进行区乡体制改革,撤区建乡,
区改为乡镇、乡改为村,设 12 个乡、2 个镇,110 个村、13 个办事处,1958 个合作社。1989 年起,
昌宁县逐步把村民委员会设在自然村。1991 ~ 1992 年,在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中,昌宁县把《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作为重要教育内容,在自然村重新建立村民委员会 137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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