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昌宁县志
P. 425

第十九章 法治军事        政治卷


               督促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加强治安保卫及安全防范工作,责令停业整顿场所 2 个,批评教育业主 8 人。
               1995 年,在旅店业设置治保组织,乡镇派出所逐月检查刊刻业,公章刻制坚持由县公安局审批后,到
               指定地点刊刻。2001 年,清理打字复印、刊刻、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办理审检换证手续,按照
               行业场所建立档案,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2001 ~ 2003 年,清查旅店、宾馆 448 户次、出租房 968 户次、
               舞厅 252 户次、电子游戏室 45 户次,清查流动人员 2 万余人次,遣送“三无盲流”人员 280 人,处罚
               违规人员 51 人。2004 年,县公安局按月开展旅店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
               安全大检查。2005 年,办理特种行业行政审批许可 73 户。
                   枪支弹药管理 1978 年,昌宁县持续开展流散在社会枪支弹药收缴工作。1982 ~ 1983 年,在机关、
               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社队开展枪支弹药清理登记工作,核发持枪证。1985 年,实行枪支管
               理登记卡制度。年末,昌宁县有各类枪支 10401 支,其中猎枪 10316 支、保卫用枪 85 支,核发持枪证
               8908 证。1992 年,重新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1993 年,收缴超配公务用枪 6 支,查处枪支管理治安
               案件 6 起、处罚 6 人,取缔非法制造火药枪窝点 1 个,收缴非法持有火药枪 24 支、气枪 3 支。1995 年,
               换发民用枪支持枪证,办证 9665 证。1996 ~ 1998 年,收缴超配枪支 273 支,收缴民用枪支 9784 支。
               1999 年 3 月,清理审验非军事系统军用枪支,开展持枪人员考核工作,办理持枪证 430 证。5 月,昌
               宁县统一销毁收缴民用枪支 10060 支。2001 ~ 2003 年,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收缴民用枪支
               1164 支,子弹 43963 发,查处涉枪案件 83 起,处理涉案人员 149 人。2004 ~ 2005 年,昌宁县加强公
               安民警公务用枪管理,开展配枪人员资格审查和考试、训练工作;实施民用枪支收缴专项整治行动,

               取缔修配民用枪支窝点 1 个,收缴枪支 224 支、子弹 1911 发,销毁枪支 196 支、黑火药 0.88 千克、
               铜炮 2469 粒、气枪弹和铁砂 0.78 千克、制枪工具 26 件,以及一批火药枪配件。
                   爆炸物品管理 1978 年,昌宁县持续开展流散在社会爆炸物品清查、收缴工作。1983 年,收缴炸
               药 94 千克、雷管 1159 枚、导火线 156.30 米,签发爆炸物品购买证 50 份。1984 年 1 月 30 日,县人民
               政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县公安局许可证,不得生产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由县物资公司经销;
               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向县公安局申请,批准后才能购买;鞭炮由县供销社拟订计划,县公安局批准后才
               能购、销;使用爆炸物品厂矿、企事业单位、社队必须配备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专业人员,无证者一
               律不得使用爆炸物品。1984 ~ 1988 年,县公安局培训爆破人员 766 人,核发爆破作业证 350 本,收
               缴炸药 1095.80 千克、雷管 8922 枚、导火线 1523.40 米,查封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1.80 万封。1991 年 2
               月起,爆炸物品由县安局开具准购证、准运证,统一到县物资公司购买,使用单位必须有爆炸物品使用、
               储存、发放、收回等制度。1998 ~ 2002 年,严格落实民用爆破器材供应和管理、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规定,县公安局与经营、使用单位签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责任书,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核发民用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公安机关许可证。2003 年,昌宁县开始使用有
               编号雷管,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实行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制度,开展民爆场所专项治理,清
               查涉爆场所 154 个。2004 年,开展安全检查 226 次,检查涉爆场所 103 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及储存库
               159 个,收缴炸药 53.20 千克、雷管 703 枚,导火线 356.08 米。2005 年,县公安局制定出《涉爆场所
               开办和爆炸物品购买审批程序规定》,并以“隐患严查、事故严控”为目标,不定期检查 125 个涉爆
               场所、l38 个烟花爆竹销售点,破获涉爆刑事案件 1 起,查处爆炸物品行政案件 30 起,收缴炸药 90.50
               千克、雷管 248 枚、导火线 239.62 米、烟花 9270 根、爆竹 101 箱,打击处理违法人员 33 人。
                   自行车管理 1978 年,昌宁县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县税务局负责。1979 年,县公安局接手自行车管
               理工作,换发牌照和行车证 0.16 万辆。1982 年,开展自行车审验,建立自行车台账。1986 年 7 月,
               开展统一换发注有“昌宁县公安局制”字样新牌证及审验自行车工作,检审办证 1.11 万辆,在办证过

               程中扣留可疑自行车 36 辆,查获盗窃自行车 8 辆。此后,县公安局在开展办证业务同时,加大查验力度,


                                                                                                     【 367 】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