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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第二节 检 察
一、检察机构
1978 年 8 月 19 日,中共保山地委同意恢复昌宁县人民检察院,12 月开始办公,实有干部
职工 4 人。次年 4 月,组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中共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人员编制
17 名,实有干部职工 27 人。1980 年 1 月,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股、审查批捕股、审查起诉
股、法纪检察股。8 月,增设经济检察股。10 月,审查批捕股、审查起诉股合并为刑事检察股。
1984 年 5 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1 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驻湾甸农场检察组,人员编制 30 名。
1985 年 7 月,增设检察技术室,新增人员编制 5 名,实有干部职工 35 人。1987 年 4 月,保山
地委批准检察长升格为副处级。1988 年 9 月,实行侦诉分设,同时增设税务检察室派驻县税务局。
10 月,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调整为经济案件侦查科、法纪案件侦查科、侦查监督科、审判监
督科、监所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技术室、税务检察室、驻湾甸农场检察组。11 月,
在控申科加挂犯罪案件举报中心牌子。1989 年 12 月,增设政工科。1991 年 5 月,经济案件侦
查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2 年 2 月,驻湾甸农场检察组改为检察室。1994 年 8 月,增
设民事行政监督科。1996 年 12 月,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内设反贪污贿赂局、税务检
察室、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法纪检察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检察技术科、
监所检察科(驻昌宁监狱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
办公室)、法警队,人员编制 49 名。1997 年 10 月,刑事检察一、二科分别更名为审查批捕科、
审查起诉科。12 月,撤销税务检察室。2002 年 9 月,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内设政工科、
纪检组(监察室)、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办公室、监所检
察科、驻昌宁监狱检察室、检察技术科、民行控申检察科,人员编制 46 名,其中专项行政编
制 44 名、工勤编制 2 名。2004 年 5 月,驻昌宁监狱检察室撤销。9 月,增设人民监督员办公
室。2005 年,县人民检察院实有干部职工 41 人。1978 ~ 2005 年,于佑兴(1979.05 ~ 1980.09
任 代 理 检 察 长,1980.09 ~ 1987.04 任 检 察 长)、 李 春 槐(1987.04 ~ 1990.03)、 赵 海 深
(1990.03 ~ 1997.12)、 张 武 怡(1997.12 ~ 1998.03 任 代 理 检 察 长,1998.03 ~ 2001.12
任检察长)、牛炳荣(2002.02 任代理检察长,2002.03 任检察长)5 人担任县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
二、审查批捕
县人民检察院恢复设置后,1979 年 1 月开始担负起审查批捕工作。1979 年,受理审查案件 30
件 30 人,批准逮捕 27 件 27 人,不批准逮捕 3 件 3 人,审结率 100%,批捕率 90%。1980 年,受
理审查案件 26 件 30 人,受理审查案件数为历年最少。1981 年至 1983 年 7 月,审查批捕工作按
照“从重从快”方针和“打击少数、分化瓦解多数、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政策,坚持“打
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采取定人、定案、定时间、包质量的“三定一包”办案制度,在此期
间受理公安机关拘留报捕案件法定时限办结率 100%。1983 年,受理审查案件 231 件 338 人,批
准逮捕 298 件 305 人,均为历年最多。1983 年 8 月至 1986 年 12 月“严打”斗争中,坚持基本犯
罪事实清、基本证据确实原则,集中力量快审快批批捕案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逮捕案件 413
件 572 人,批准逮捕 508 人,退侦 8 人。1987 ~ 1991 年,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从重从快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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