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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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经济综合管理 经济卷
及公共设施用地,占用荒山荒地 15 亩以内、耕地园地 1 亩以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此用地面积报
地、省审批。生产队建设用地不减免农业税,不调整粮食征购任务。1986 年,县城规划区范围集体建
设用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关镇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区集镇规划区集体建设用
地,由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1982 ~ 1986 年,昌宁县区、乡、社集体非农
业建设占有耕地单位 41 个,面积 97.98 亩,其中水田 28.52 亩。主要是乡镇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
用地,其中乡镇企业建设占用 30.30 亩、公共设施建设占用 56.90 亩。1987 年起,集体建设用地纳入
计划统一管理,严格申请、审核、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使用费征收标准与国家建设用地相同。区镇、
乡(办事处)建设用地土地管理费按水田每亩 150 元、旱地每亩 100 元征收,其他集体用地土地管理
费按补偿总额 3% 征收。1988 年 10 月后,集体用地只征收土地管理费,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集体用
地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 1 元、非耕地每平方米 0.50 元征收土地管理费。1998 ~ 1999 年、2002 ~ 2005
年,昌宁县未审批集体用地。1987 ~ 2001 年,昌宁县审批集体用地 200.30 亩,其中耕地 105.01 亩;
1992 年审批集体用地 55.58 亩,为历年最多,1996 年审批集体用地 0.35 亩,为历年最少。
个人用地管理 1978 年后,昌宁县农户住宅乱占耕地现象日益增多。1983 年 9 月,县人民政府规
定农村每年新建住房指标控制在农户总数 5% 以内,有老宅基地户不划新宅基地,有轮耕地、荒地不
划常耕地;人均耕地 1 亩以下生产队新批宅基地不得超过 0.25 亩,土地较多山区生产队不超过 0.30 亩。
1986 年起,农户宅基地最多不得超过 0.50 亩,非农户宅基地最多不得超过 0.30 亩。干部职工在国家
征用空地建房交土地使用费每平方米 1.50 元,回乡建房向合作社交土地使用费。1987 年,开始实施个
人建房用地计划目标管理,并征收土地管理费。1988 年 10 月,取消土地使用费征收。1989 年起,坝
区占用农田和旱地建房标准为 170 平方米,半山区建房占用荒山、空闲地面积为 210 平方米,山区建
房不占用耕地标准为 250 平方米,非农户建房不得超过 140 平方米。个人申请宅基地,坚持书面向村、
乡申请,审核后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1991 年 7 月起,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1996 年 4 月起,
县城规划区被规划为商品房开发小区或个人集资建盖庭院式住宅,每户用地控制在 120 平方米以内。
2003 年起,农村居民建房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仅收取证书工本费。2005 年,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
房占用耕地由 170 平方米减少到 150 平方米。1987 ~ 2005 年,昌宁县批准个人用地 21001 户,用地
6516.30 亩,其中耕地 1649.59 亩。除 1998 年暂停审批个人用地外,1997 年用地 230.01 亩,为历年最少,
2002 年用地 496.97 亩,为历年最多。
六、地籍管理
1988 年 11 月,昌宁县开展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工作,核实登记使用国有土地单位、个人 2211 个
2422 宗地 109299.26 亩。1991 年 7 月,在右甸镇右文办事处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和宅基地发证试点工作,
随后全面推开,至 1994 年结束,累计调查农村宅基地 64929 宗 27142.20 亩,填发宅基地使用证 62163 本。
1994 年 6 月,在右甸镇、达丙镇和湾甸、柯街、卡斯、勐统 4 个白糖厂及昌宁造纸厂等独立工矿企业
开展商业金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市政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
和其他用地地籍调查发证工作,颁发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线清楚土地使用证 1810 宗。1999 ~ 2001 年,
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 6889 本、集体土地使用证 56371 本。2002 年,昌宁县地籍管理工作逐步进入信
息化管理。至 2005 年,累计发放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77875 本。
七、土地执法
昌宁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乱占滥用耕地和买卖租赁土地现象时有发生。1984 年,县人
民政府发出《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1985 年,查处达丙、城关等地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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