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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8 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快我县“四荒一低”开发的意见》,明确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低价值林(稀疏林、灌木林)开发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土地开发复垦工作。1991 ~ 1995 年,昌宁县
            开发复垦耕地 17783 亩。1998 年起,实行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至 1999 年整治土地 3750 亩。2000 年 1 ~ 6
            月,在鸡飞乡楂子树、五甲山开发整理土地 32 公顷,其中新增耕地 26.67 公顷。2001 年 1 ~ 12 月,
            实施卡斯乡旧地基山土地整理项目 142.35 公顷,新增耕地 139.47 公顷。2004 年 2 ~ 6 月,实施卡斯
            镇柏树土地整理项目 133.33 公顷,新增耕地 13.99 公顷。2005 年 5 ~ 12 月,实施更戛乡小街子、鸡
            飞乡澡塘土地灾毁整理项目 161.96 公顷,投入国家级资金 287.29 万元,新增耕地 132.84 公顷。

                 五、建设用地管理

                 1978 ~ 2005 年,昌宁县建设用地管理主要是国家用地、集体用地、个人用地管理。
                 国家用地管理 1978 年后,昌宁县本着国家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良田好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不拆房屋,尽量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劣地原则,把好审批、选址、定点关。除荒山不超过 10 亩由县革
            委会审批外,其他均报省地审批。1984 年,昌宁县首次征用城关镇、达丙区 4 个乡 18 个合作社集体
            土地 1093.88 亩,搬迁农户 138 户,扩建红星煤矿。1985 年 8 月,县人民政府明确其批准权限为 20 亩
            以内荒山和 10 亩以内轮耕地和林地。同时,明确同年 4 月 1 日起,计算征地费和征地补偿费粮食价由
            统购价改为比例价,所补差价款由征用地单位一次性拨给被征地单位。取消征地过多城关镇十字路、
            李家井、朱家井等 9 个合作社定销粮,继续在人均土地不足 0.50 亩三星阁合作社实行粮食定销政策。
            1980 ~ 1985 年,昌宁县国家建设用地 88 项 1674.68 亩,其中水田 486.68 亩、旱地 808.48 亩、荒山荒
            地 379.52 亩,补偿 193.80 万元。1986 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明确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具体要求。同年,国家建设用地 130.03 亩。1987 年 4 月,昌宁县把国家建设用

            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实行按计划供地,按规划用地,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
            变土地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费标准是:荒山荒地每亩 200 元,耕地(旱地)每亩 400 元,水田、
            果园、经济作物地、菜地每亩 600 元,并按各项补偿费总额 3% 征收土地管理费。1988 年 10 月 1 日起,
            土地管理费收取标准是:征用耕地每平方米 1.50 元、非耕地每平方米 1 元。年末,土地补偿费按征地
            前 3 年平均亩产值 6 倍计算,安置补偿费按亩年产值 2 ~ 10 倍计算,以后被征地农户不再执行定销粮
            办法。1987 ~ 1990 年,昌宁县国家建设用地 584.46 亩。1991 年 3 月 1 日,昌宁县调整国家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后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人均耕地不足 1 亩安置倍数每人 2 ~ 4 倍、每亩耕地 4.40 ~ 10
            倍;被征地社人均耕地在 1 亩及以上,每个农业人口安置倍数为 4 ~ 5 倍。耕地年产值按该耕地被征
            用前 3 年种植作物平均产量或分区域定出产量,乘以当年国家收购价或当地集市价格计算。同年起,
            除公益性用地和行政机关用地实行征收后划拨供给外,其余用地均坚持出让方式供给。1998 年,昌宁
            暂停审批非农建设用地。至 2005 年,昌宁县坝区水田年产值以每亩 1530 元测算,旱地一般以种植作
            物不同按每亩 610 ~ 1060 元测算;规划区内水田按年产值 10 倍、规划区外按 9 倍补偿,旱地按 6 ~ 8
            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以人均 6 ~ 14 倍补偿;青苗以 1 茬年产值、附着物按当年价格补偿。1987 ~ 2005 年,
            国家建设用地 5333.92 亩,其中耕地 1407.40 亩;2003 年用地最多,为 2116.07 亩,2005 年用地最少,
            为 33 亩。
                 集体用地管理 1978 年后,昌宁县农村兴办“五小工业”(小煤矿、小钢铁厂、小化肥厂、小水
            泥厂、小机械厂)、社队企业、建设新农村等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经社员群众讨论后,按少占或
            不占耕地原则报县级批准。1982 年,农村社队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报批手续。申请用地单位向县以上业
            务主管机关送交批准建设文件、占地平面图。占用生产队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规定办理。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生产队兴建砖瓦窑、石灰窑、采矿场等占用耕地须报批。农村生产队建设集体生产用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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