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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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财税金融        经济卷


               代替“以奖代补”办法,该体制 2005 年仍在实施。
                   乡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6 年前,昌宁县区镇财政收入和支出,纳入县总预算管理,实行报账制。
               1987 年,开始建立区镇一级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四年不变”第一轮财
               政管理体制改革,定额上解 8 个区镇,补助 6 个区(翁堵、鸡飞、大田坝、更戛、耈街、珠街)。1990 年,
               仅右甸镇财政有结余,其他 13 个乡镇财政均为赤字。1991 年起,实行“稳定现行财政体制、改进完
               善、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合理确定超收分成比例、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第二轮财政管理体制改
               革,确定右甸、达丙、温泉、湾甸、漭水 5 个乡镇为定额上解乡镇,其余 9 个乡镇为补助乡镇,该体
               制一直执行到 1996 年。1996 年,昌宁县定额上解乡镇仅剩右甸镇,其余 13 个乡镇均为补助乡镇。右
               甸、鸡飞、更戛、耈街 4 个乡镇财政有结余,其余均为赤字财政。1997 年起,实行“划分收入范围、
               以财力定支出、短收少支、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第三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至 2000 年结束。此次改
               革中,划分县与乡收支范围,规定收支划解办法,初步建立起县乡分税制基本框架。2001 年,14 个乡
               镇财政实行“财务报账制”和“统一支付、零户统管”管理办法。2002 年,县人民政府出台《昌宁县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实施第四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此次改革原则和主要做法是简化归并
               年终结算事项,取消乡镇烤烟、香料烟、茶叶特产税单项结算上解,取消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专项结算上解;维护乡镇原有既得利益,并适当照顾民族乡、贫困乡;以确保工资发放、
               机构正常运转为目标,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划分收支范围,并实行超收奖励办法。2005 年,县人民政
               府修订出台《昌宁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该办法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税源结构变化,

               以 2002 ~ 2004 年收支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基数,明确县乡财政收支范围,实行乡镇财政超收分成办法
               和上台阶奖励办法。

                   二、税制改革

                   1978 年后,国家先后实施一系列税制改革。1981 年 8 月,昌宁县恢复开征牲畜交易税,至 1984
               年 5 月停征。1984 年 9 月,停征工商税,开征产品税,恢复单列征收营业税。10 月,在湾甸糖厂、柯
               街糖厂、昌宁茶厂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实现利润分配制度改为全面征收所得税、调节税,
               不再上缴利润。1985 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1986 年,开征集体企业奖
               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不再为单独税种。同时,在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开征产权所有人房产税,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87 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耕地占用税。
               1988 年,开征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恢复征收印花税。1989 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91 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建筑税。至 1993 年,县税务局
               征收 18 个税种,县财政局征收 4 个税种。
                   1994年6月16日,昌宁县国税、地税分设,县国税局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提高部分;县地税局主要负责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同年,停征产品税,原征收产品税工业品改征增值税,农林牧水产品
               改征农业特产税,在商业环节开征增值税;废止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
               节税,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合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
               位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建立统一个人所得税制。
                   1998 年 4 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县财政局划转县地税局征收。1998 年 8
               月起,县地税局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 年 11 月,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1 年,
               开征车辆购置税,停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同年起,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县地税局代征。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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