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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第一个基层代办点。1996 年 3 月,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分营,更名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昌宁县支
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内设业务科、财务科、档案室,实有员工 6 人。1999 年 6 月,复称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昌宁县支公司,实有员工 7 人。2003 年 1 月,更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
支公司。3 月,增加办理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证保险。2004 年 7 月,中国财产保险昌
宁支公司从宝丰路南段搬迁至滨河东路。2005 年,中国财产保险昌宁支公司内设业务部、综合部、营
销部,实有在职员工 7 人、专职代办员 7 人、营销员 10 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公司 1996 年 3 月,昌宁县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分营,设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昌宁县营业部,实有员工 5 人。1999 年 4 月,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昌宁县
营业部。2002 年 1 月,组建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昌宁县支公司。2003 年 9 月,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公司。2005 年,中国人寿保险昌宁县支公司内设营业室、银保团险销售部、个险
销售部,实有员工 1 人、内勤人员 9 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宁营销部 2004 年 3 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昌宁营销部设立,属四级展业机构。2005 年,太平洋人寿昌宁营销部实有在职员工 3 人、保险代理 86 人。
第二节 财税改革
一、财政体制改革
昌宁县财政体制改革包括县级财政体制改革、乡级财政体制改革两部分。
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1978 ~ 1979 年,保山地区行署对县级财政继续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管理体制。1980 ~ 1984 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办法。1980 年,
县财政超收 95.70 万元,留县 70%。1985 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财
政体制,划分地区、县级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并以 1983 年财政收支为基数,核定县级包干数,确定包
干办法。昌宁县为自求平衡县,收支包干基数 754.30 万元,超支不补、超收全部留县级使用,该体制
延续至 1990 年。1991 年,实行“包死基数、自求平衡”体制,执行到 1993 年。1994 年,实施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主要承担昌宁县党政机关运转、发展经济和事业等方面公共所需支出。划分为
县乡级固定收入有县级营业税、县属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
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县级专项收入、县级股份制企
业所得税、地县分成企业留县收入;划分为县乡级共享收入有增值税(25%)、城建税(50%)、资
源税(20%)、农林特产税(80%)、土地使用税(50%)、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40%)。以保持
地方原来利益、逐步推进改革为目标,中央返还地方税收以 1993 年收入为基数核定,1994 年后税收
返还额在 1993 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照昌宁县增值税、消费税平均递增长率 1 ∶ 0.30 系数确定,
若当年两税上划收入达不到前两年上划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补助。1994 年起,实行过渡期财政体制,
遵循分税制原则划分地县两级财政收入,以属地原则确定税收征管,按照分税制体制基数核定测算口
径,划清、理顺并核定地区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保留原来包干体制部分内容和结算事
项。1997 ~ 2000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调整和完善过渡期财政体制,
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从 1997 年起推行“以奖代补”考核奖励办法,作为财政管理体制补充政
策。2001 年起,坚持“三保三促”(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财政平衡,促财源培养、促机制建设、
促结构调整)指导思想,在维持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后既得利益前提下进行微调,简化、归并部分结
算事项和确定补助基数,建立并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财政激励机制,制定财政收入上台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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