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昌宁县志
P. 260
昌宁县志 1978~2005
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 年 11 月,停征屠宰税。2004 年 1 月起,停征除烤烟、
香料烟以外农业特产税。7 月,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水资源费由县地税局代征。2005 年 1 月起,
免征农业税。5 月起,县地税局代征残疾人保障金。年末,县国税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县地税局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烟叶税、耕地占用
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水资源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农村税费改革
2001 年 2 月 28 日,昌宁县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4 月,召开昌宁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会议,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1 个月后,接上级通知暂停。2003 年 8 月 9 日,县委从县直单位
抽调税改工作队员 125 人,分赴乡镇指导税费改革工作。改革主要内容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一建立”,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
逐步取消(2003 ~ 2005 年)统一规定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调整农业税,调整农业特产税;
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建立村(社区)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并制定出《昌宁县农业税
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昌宁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昌宁县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
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昌宁县农村税费改革县对乡转移支付办法》《昌宁县关于清
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昌宁县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
制的意见》《昌宁县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昌宁县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
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等配套政策措施。2004 年 2 月,昌宁县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
检查组到 14 个乡镇检查验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 636.32 万元,
比 2002 年下降 829.41 万元,减幅 56.59%;人均负担 21 元、亩均负担 17 元,分别比 2002 年下降 28 元、
22 元。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撤销右甸达丙两
镇合并成立新镇工作实施意见》,并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工作 4 个领导小组,组织
实施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清理乡村债务和农村税费
改革后续工作,税费改革办公室设置为县财政局常设机构。2005 年 1 月起,昌宁县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
至此,除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按照实际需要“一事一议”外,昌宁农民没有其他负担。
第三节 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
1978 年,昌宁县实现财政收入 668.34 万元,其中企业收入 113.13 万元、工商税收 437.13 万元、
农业四税 116.01 万元、其他收入 2.07 万元,分别占财政收入 16.93%、65.41%、17.36%、0.30%。1979
年,昌宁县继 1961 年后第二次调减公粮负担,并实施企业奖励制度和基金制度,允许企业从利润中
提取基金。同年,农业税比 1978 年下降 24.21 万元,企业上缴利润下降 96.60 万元,并兑付企业价差
补贴 17.80 万元,导致企业收入出现负的 1.30 万元。这两个因素导致昌宁县财政收入下降至 590.80 万
元,为历年最低。其后,随着第二、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财政收入持续增加。1984 年,财政收入突
破 1000 万元,为 1024.31 万元。1987 年 4 月起,增加耕地占用税收入。1983 ~ 1989 年,兑付企业价
差补贴 792.40 万元。其中,1982 ~ 1983 年兑付 14.40 万元,1985 年兑付 87.60 万元,其他年度均超
【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