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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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 口 地理卷
杜绝第三胎。1984 年,已婚育龄妇女 40528 人,男扎 1718 人、女扎 1398 人,男扎女扎人数均为历年最多,
综合节育率 71.97%,长效节育率 69.21%。1985 年,出生人口 4956 人,计划内生育 3100 人,计划生
育率提高到 62.55%。1987 年,县人民政府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落实夫妻双方为非农业
人口只生一个孩子政策;非农业人口生育须领准生证;农业人口生育第二胎须经本人申请,区镇和
乡(办事处)审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同年,独生子女超过 1000 人,为 1062 人;计划外多孩
735 人。1988 年,计划生育综合节育率突破 80%,为 80.45%,长效节育率 76.83%,计划外多孩 336 人。
1989 年 3 月,县人民政府再次重申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
一个孩子,农村有间隔地生育二胎(汉族满 4 周岁,少数民族满 3 周岁),严格控制计划外二孩和多
孩生育,生育二孩名单须张板公示或口头公布到人,由县计生委发给准生证。同年,计划外多孩 159
人。1990 年,出生人口 4866 人,计划内生育 3737 人,计划生育率 76.80%,计划外多孩 70 人。其后,
男扎、女扎均呈下降趋势,放环人数逐年增多,药具使用人数波动不大。1991 年、1992 年,计划外多
孩分别为 21 人、13 人,其后均控制在 8 人以内。1992 年 5 月,县人民政府发布《昌宁县贯彻执行〈云
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在坚持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
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基础上,明确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以及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 1 个孩子具
体条件和申请程序,以及禁止或不能再安排生育具体情况。并要求男女双方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取
得生育证后始得生育,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并经批准,生育间隔汉族 57 个月、少数民族 45 个月。同
年,独生子女人数 2193 人。1995 年,出生人口 5894 人,计划内生育 5715 人,计划生育率 96.96%;
有独生子女 3053 人;已婚育龄妇女 64298 人,实施男扎 129 人、女扎 311 人、放环 5221 人,使用药
具 1202 人,综合节育率 83.42%,长效节育率 81.55%。2000 年,出生人口 5134 人,计划内生育 5073
人,计划生育率 98.81%;独生子女 4210 人。已婚育龄妇女 71948 人,实施男扎 23 人、女扎 164 人、
放环 6559 人,使用药具 1187 人,综合节育率 86.74%,长效节育率 85.09%。2002 年 9 月 1 日起,昌
宁县全面推行夫妻一方为非农业人口只生一个孩子政策,2003 年独生子女为 4934 人、2004 年为 8550
人。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严格执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生育调节规定,其中非
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范围增加符合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
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再生育间隔时间调整为 4 周年以上。1996 年、2005 年,计划外多孩分别为 1 人,
为历年最少。2005 年,出生人口 3540 人,其中计划内生育 3521 人,计划生育率 99.46%,与 1980 年
相比计划生育率提高 45.86 个百分点。计划外一孩 4 人、二孩 14 人、计划外多孩 1 人,有已婚育龄妇
女 72319 人,实施男扎 1 人、女扎 75 人、放环 6827 人,使用药具 1294 人。累计实施男扎 3110 人、
女扎 5909 人、放环 52925 人,综合节育率 87.44%,长效节育率 85.65%,独生子女人数 10178 人。
1978 ~ 2005 年昌宁县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表
表 3-2-1
已婚育 男 扎 女 扎 放 环 药具 综合 长效
年 份 龄妇女 当年数 累计数 当年数 累计数 当年数 累计数 累计数 节育率 节育率
(人) (例) (人) (例) (人) (例) (人) (人) (%) (%)
1978 30620 1321 - 259 - 4088 - - 77.77 -
1979 31373 664 - 412 - 3634 - - 76.96 -
1980 32920 237 3080 415 2009 2211 17731 742 71.57 69.32
1981 34759 404 3377 155 2079 1471 16427 1182 66.36 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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