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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澄江年鉴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 可以向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做出处理。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定办理;需要给予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
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 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规定办理。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
第十七条 负责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以及负 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
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一般应当将调查 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
结果、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责任追究情况等,视 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
影响程度和范围,通过本级或者上级主要新闻媒体、召开情况 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通报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
第十八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 制定贯彻措施。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
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 制定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
第十九条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 纪委(县监察局)承担。
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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