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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澄江年鉴
中共澄江县委办公室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江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
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澄江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共澄江县委办公室
(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7日
澄江县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加快推进 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
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 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 (二)做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
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相违背的;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区域环境准入政策,或者突
行)》《玉溪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澄江实际, 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本实施办法。 (四)做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矿产资源、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 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员,县级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内 (五)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
设机构领导人员。 皮,主要领导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 (六)本地区、部门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
委、政府对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 (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相应责任。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
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 不力的;
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街道、部门主 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街道、部门有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 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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