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3 - 澄江年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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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                         结进步,加大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对出现第五
          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                          条至第八条规定明确的追责情形,影响民族团结和谐,造成不
          (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良地区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实施违反生态环境和                            第十条 各镇、街道及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制
          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行                          定本地区、部门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森林覆盖率等
          政行为的;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量化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统计监测,建立
             (三)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档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指标明显下
          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明确的追
             (四)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                         责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及有关工作部门要把资源消耗、环
          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
             (五)对牵头联系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环境污                         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实际的考核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六)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按规定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
          领导成员的责任:                                             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
          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                         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
          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
          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                           使用。
          塞责的;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                            第十四条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
          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
          (灾害)事件信息的;                                           机制。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                            第十五条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
          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或者故意出具虚假材料的;                          门发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环境污染损害问题的调查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                         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问
          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题的调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镇污水、垃圾等生态环境损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                          害问题的调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水资源、水土保持
          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由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负责,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                           农业用地、渔业水域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由县农业局负
          作的;                                                  责,林地、林木、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二)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的调查由县林业局负责,抚仙湖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由抚
             (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                         仙湖管理局负责。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
          案件处理的;                                               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四)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                            对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县环境
          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                          保护局提交沟通协作机制研究后确定牵头调查部门。
          投产(使用)的;                                                第十六条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
             (五)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                         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时,发
          据的;                                                  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着眼民族团                         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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