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易门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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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中共易门县委执政纪要
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门县党建工作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7月1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党组织:
《易门县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落实。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加强
我县党的建设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玉溪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玉溪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易门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属部门党(工)委(党组),县委和
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党组织
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工)委(党组)是抓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工)委(党组)书记是
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党建工作职责。
第六条 落实党建责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及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
追究: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建工作决策部署,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整改、不
落实,工作长期无起色,连续两年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分排在末位的;
(二)对党建工作投入保障不到位,出现基层党组织办公活动经费、基层干部待遇保障、
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基层阵地条件等长期达不到省市县标准或不按规定落实的;
(三)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规定,应当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但长期不落实或基
层党组织不按规定换届、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配备不齐,致使党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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