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易门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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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中共易门县委执政纪要







                                             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门县党建工作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7月1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党组织:
                       《易门县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落实。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加强
                   我县党的建设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玉溪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玉溪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易门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属部门党(工)委(党组),县委和
                   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党组织
                   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 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工)委(党组)是抓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工)委(党组)书记是
                   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党建工作职责。
                       第六条 落实党建责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及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
                   追究: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建工作决策部署,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整改、不
                   落实,工作长期无起色,连续两年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分排在末位的;
                       (二)对党建工作投入保障不到位,出现基层党组织办公活动经费、基层干部待遇保障、
                   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基层阵地条件等长期达不到省市县标准或不按规定落实的;
                       (三)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规定,应当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但长期不落实或基
                   层党组织不按规定换届、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配备不齐,致使党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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