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中共宣威市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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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
              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

              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五、工作方式和程序



                   (一)工作方式和权限
                   1.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常规巡察为主的方式。常规巡察主要是指根
              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巡察。在常规巡察之外,市委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针对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
              活的专项巡察。
                   市委巡察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
              汇报;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
              子及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

              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以
              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下属的村(社区)或部门了解情况;报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批准
              后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

              位予以协助;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2.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市委巡察组对反映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但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3. 巡察期间,市委巡察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1)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2)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3)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4)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5)市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程序
                   市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 准备。市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
              他有关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2. 进驻并开展巡察了解。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

              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3. 形成成果。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市委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
              小组和市委“五人小组”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
              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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