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中共宣威市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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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管理办法等制度,加强对巡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巡察机构干部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
              和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期间,参加巡察工作的人员不承担所在

              单位工作。巡察工作人员要定期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对不适宜继续
              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及时进行交流调整。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要强化党委抓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
              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市委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倒逼追责,对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
              巡察工作开展不力、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完善定责、履责、督
              责、尽责、问责的责任落实链条。

                   (二)坚持上下联动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
              察党组织的党员有义务向市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根据市委巡察组的反馈意见,被巡察党组织要

              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
              现的;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工作中超越权限,

              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违反巡察工作纪
              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
              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市委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市

              委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
              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
              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四)加强工作保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
              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
              见》及本实施意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并尽快启动巡察工作。市纪委、组织部、编办、财政

              局等有关机关、部门要围绕巡察机构组建、巡察人才选拔、经费及办公条件保障等工作,认真抓好
              落实,保障巡察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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